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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讯】 位于金钟政府合署的破产管理署﹐近两年来人流不息﹐除了前来申请破产的人众多﹐更有大批债主登记为债权人﹐以及查阅“债仔”是否已破产﹐希望可以追回债项。
明报报道,“现在﹐欠人钱的生活跟破产的生活也差不多吧。反而破了产﹐不用常常被人追债﹗”张先生与不少申请者一样﹐因为欠下二十多万元信用卡数﹐于是申请破产。
至于三十来岁的周先生﹐昨日亦一脸愁容的到办事处宣誓破产。“九七年股灾﹐炒股票没有钱还﹗”他说﹐九七股灾前一直有斩获﹐但一场股灾却令他一无所有﹐欠下银行三十多万元贷款及信用卡数﹐“实在还不起﹗”。祸不单行﹐从事饮食业的他年初开始失业﹐遂申请破产。
查获债仔破产 债主无奈
“如果我出境﹐是不是要通知你们﹖”“如果找到工作怎么样﹖”周先生虽然已问过律师意见﹐知道以后四年内生活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宣誓时﹐仍问职员有关破产的规条。
经营贸易生意的黄先生﹐不是申请破产﹐而是一直无法联络“债仔”﹐于是到此查阅纪录。一查之下﹐方知道“债仔”已申请破产。“现在破产程序很儿戏﹐破产期四年太短了﹗”黄先生一脸无奈的说。
“他有头有面﹐又曾是仁济医院总理﹐我又认得他﹐难道不借钱给他吗﹖”黄先生料不到他这个有名誉地位的朋友﹐在破产前四处借钱﹐之后便申请破产﹐至今共拖欠他五十多万元。
黄先生查询后﹐知悉债仔欠下达数百万元债务﹐但仅剩下二十多万元资产供登记的债权人摊分。换句话说﹐黄先生的借款已化为乌有。“无法子﹐唯有等债仔四年后有机会翻身﹐然后看看能否再追债﹗”
98年修例 放宽破产期限
另据明报报道,对破产者的管制“由紧转松”﹐关键是港府在九八年修订《破产条例》﹐令首次破产者的破产期由七年缩短至四年。修例时之目的是使破产者可以早日回复“自由身”﹔破产期自动届满后﹐债务会随之一笔勾销。不过﹐银行界指此举容易被人滥用﹐让债仔以申请破产为名避债﹐故频频高调向港府施压﹐要求修改法例。
港府发言人表示﹐港府在九八年引入自我破产安排﹐是经过广泛咨询及提交立法会审议﹐现时破产期虽缩短至四年﹐但若破产管理署或债权人提出反对﹐破产期最长可延至八年。
自我申请破产的人﹐须向法官证明没有能力还款﹐并向破产管理署缴付八千六百五十元按金﹐法庭其后会召开研讯﹐若认为有理﹐便会颁发《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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