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生活猶勝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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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2日訊】 位於金鐘政府合署的破產管理署﹐近兩年來人流不息﹐除了前來申請破產的人眾多﹐更有大批債主登記為債權人﹐以及查閱「債仔」是否已破產﹐希望可以追回債項。

明報報道,「現在﹐欠人錢的生活跟破產的生活也差不多吧。反而破了產﹐不用常常被人追債﹗」張先生與不少申請者一樣﹐因為欠下二十多萬元信用卡數﹐於是申請破產。

至於三十來歲的周先生﹐昨日亦一臉愁容的到辦事處宣誓破產。「九七年股災﹐炒股票沒有錢還﹗」他說﹐九七股災前一直有斬獲﹐但一場股災卻令他一無所有﹐欠下銀行三十多萬元貸款及信用卡數﹐「實在還不起﹗」。禍不單行﹐從事飲食業的他年初開始失業﹐遂申請破產。

查獲債仔破產 債主無奈

「如果我出境﹐是不是要通知你們﹖」「如果找到工作怎麼樣﹖」周先生雖然已問過律師意見﹐知道以後四年內生活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宣誓時﹐仍問職員有關破產的規條。

經營貿易生意的黃先生﹐不是申請破產﹐而是一直無法聯絡「債仔」﹐於是到此查閱紀錄。一查之下﹐方知道「債仔」已申請破產。「現在破產程序很兒戲﹐破產期四年太短了﹗」黃先生一臉無奈的說。

「他有頭有面﹐又曾是仁濟醫院總理﹐我又認得他﹐難道不借錢給他嗎﹖」黃先生料不到他這個有名譽地位的朋友﹐在破產前四處借錢﹐之後便申請破產﹐至今共拖欠他五十多萬元。

黃先生查詢後﹐知悉債仔欠下達數百萬元債務﹐但僅剩下二十多萬元資產供登記的債權人攤分。換句話說﹐黃先生的借款已化為烏有。「無法子﹐唯有等債仔四年後有機會翻身﹐然後看看能否再追債﹗」

98年修例 放寬破產期限

另據明報報道,對破產者的管制「由緊轉鬆」﹐關鍵是港府在九八年修訂《破產條例》﹐令首次破產者的破產期由七年縮短至四年。修例時之目的是使破產者可以早日回復「自由身」﹔破產期自動屆滿後﹐債務會隨之一筆勾銷。不過﹐銀行界指此舉容易被人濫用﹐讓債仔以申請破產為名避債﹐故頻頻高調向港府施壓﹐要求修改法例。
港府發言人表示﹐港府在九八年引入自我破產安排﹐是經過廣泛諮詢及提交立法會審議﹐現時破產期雖縮短至四年﹐但若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提出反對﹐破產期最長可延至八年。
自我申請破產的人﹐須向法官證明沒有能力還款﹐並向破產管理署繳付八千六百五十元按金﹐法庭其後會召開研訊﹐若認為有理﹐便會頒發《破產令》。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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