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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著作权修法 卖场放音乐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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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荣、林毅璋/综合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游览车、美容院、大卖场等公共营业场所,未获授权再次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的“二次公开播送”行为,将不再有刑事责任,只属于单纯的民事侵权。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丁守中表示,广播、电视节目内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业者无法事先掌握下一首会播什么歌,无法一一事前取得授权,动辄有触法之虞。

以坊间卡拉OK为例,业者必须向著作权中介管理团体购买公播证,但各团体收费方式不一,有些业者索性买一家就营业,却引来其他著作权团体以“赏金猎人”搜证、再通报警察查缉方式取缔,业者不胜其扰。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本次修法最大突破在于“刑事责任除罪化”与增设“共同使用报酬率”及“单一窗口”制度。

未来“著作权中介团体”将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增订集管团体订定“共同使用报酬率”规定,并设置“单一窗口”,由其中一个团体向利用人收取,修正条文中有两年过渡期。

在北市东区开设小吃店的周先生说,附近许多同业,都被自称著作权稽查人员登门要求关掉店内电视播放的影片,否则要依著作权法规定开罚三千元,最高可罚到七十五万元。他说:“以前早上有播王建民的球赛,生意就比较好,以后如果可以公开播球赛,钱又不会太多,会考虑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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