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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人员法 台湾烟酒董事遭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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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报导)台湾烟酒公司董事长韦伯韬出任公职期间未与民营公司终止委任关系,且违反“公务人员服务法”投资不得超过股本总额10%限定,调查确认,监察院8日提案弹劾,并移请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依法惩戒。

调查报告指出,民国92年韦伯韬成立一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在96年韦伯韬就任苗栗县政府财政处处长、97年代表财政部出任台酒公司官股董事,仍实际参与一伟的经营,直到98年6月17日止。

一伟设立登记原始股份200股,韦伯韬就占198股,92年11月增资变更登记为500股,韦伯韬持有3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79.4%,投资超过该公司股本总额10%,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未担任公职前的投资经营商业行为,得在任公职时,立即办理撤股(资)、撤销公司职务登记、降低持股比率至未超过10%或将公司解散登记的经营商业规定。

调查报告指出,韦伯韬向监委表示,96年任苗栗县财政处长前,即己向一伟董事会请辞,终止委任关系,交代公司人员办理股权移转及变更登记,但因继任董事长的谭世坪人在大陆不及办理,此后又疏忽未注意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但经监委查证,谭世坪于98年6月18日才经一伟公司董事会推选为董事长,该董事会会议纪录可查。

“公务人员服务法”立法意旨:公务员不宜与民争利,并适度规范公务员之投资行为,以促使公务员能忠勤职守、专心职务、努力从公。

调查报告表示,“韦伯韬历任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统计长、台北市政府主计处处长、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担任公职多年,且居要职,明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竟以身触法,有辱官箴,要难辞违失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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