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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界:拾物索酬不能违法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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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陈亦伟台北14日电)社会近来发生数起遗失物拾获索酬,让失主感觉困扰的事件。法界人士指出,民众拾获遗失物固可依民法索取3/10报酬,若造成失主困境,则有违法律衡平性,可藉诉讼维权。

有媒体报导,1名大学生因拾获妇人不慎遗失的新台币2万1,000元生活费,将钱送警局后,要求依民法规定,向失主索3/10报酬。失主因独自扶养1对子女,要求对方少拿一点遭拒,妇人只好给对方约6,000元才拿回失款。日前也传出有学生拾获学妹的学费,要求索取报酬而引发风波。

民法第805条规定,拾获遗失物,拾获者可请求报酬,以不超过拾获物价值的3/10为限,在报酬未取得之前,拾获者对遗失物有留置权。

律师李传侯表示,民法第805条对遗失物请求报酬的规定,当初立法意旨就是鼓励拾获者将遗失物交还失主,以让失主更有机会找回失物为出发点;如果与道德观念起冲突,也只能透过修法解决,但若修法降低报酬金的门槛,会不会减少拾获者送交失主的意愿,也应考量。

台湾高等法院1名法官表示,前述媒体报导的个案中,拾获现金者的行为虽有法律依据,但无视失主经济状况,已明显将法律降格为获利工具。

法官表示,其实民法148条第2项就明订诚实信用原则,意即在行使权利义务时,应考虑双方利益的衡平性。个案中的拾获者没有顾虑到贫妇遗失的是子女生活费,还强制要求3/10的报酬,将造成贫妇生活陷入困境,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行使对遗失物的留置权,也失去法律衡平性。

另一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则表示,以媒体报导的个案看,失主若觉对方索3/10报酬是强人所难,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返还诉讼,援引民法第148条第2项的概念,并需提出佐证,证明失物确有生活上急迫性,届时法官衡量后,就有可能请拾获者降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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