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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象非彼象 台象商标著作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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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品均台北 8日电)因商标与著作权之争,台象、日象公司长达10年的行政、刑事、民事缠讼,台象胜诉。台象商品处副总经理井上朋子今天表示,此判决具有公司品牌与消费者均受保护的双向意义。

台象与日象长达10年的诉讼,起因于台象控告日象侵犯其商标与蝴蝶兰、彩色花束图案的著作权。台象今天召开记者会指出,日象使用“ZOUESHOAI”与象头图案作为商标,和台象“ZOJIRUSHI”与全象图案相似度极高,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台象、日象的商标与著作权的刑事与民事诉讼,分别于去年11月30日、10月 8日三审定谳,台象表示,日象已偿清新台币 610万元赔偿金。

截至发稿为止,日象并未对这起诉讼案发表任何评论。

井上朋子表示,日象生产的电锅与台象相似度甚高,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由于商标太相似,消费者也常将日象生产的吹风机、捕蚊灯等误认为台象的商品,台象也再次澄清,台象并未生产这些商品。

井上朋子表示,台象当初提起诉讼时,并未料到诉讼时间竟长达10年,且行政、刑事与民事诉讼皆缠讼至最高法院,台象在三方面均获胜诉。

井上朋子指出,日象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祈睿遭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4年。另外,在民事判决上,日象需赔偿台象610万元的赔偿金。

她表示,虽然赔偿金无法完全弥补公司的损失,然而,此判决却有保护品牌与消费者的双向意义,未来也可以作为范例,遏止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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