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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旧照 佃农讨回965万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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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良哲/台中报导〕凭着一张照片及人证,佃农拿回965万多元的土地征收补偿金。

*中市府征收 地主拒补偿佃农*

台中市张姓佃农的父亲早在民国38年时向陈姓地主的父亲承租位于中市西屯区筏子溪旁的土地,面积约1000多坪,到了民国49年间因水灾造成筏子溪改道,但张某仍在此种植水稻,直到其过世后,将土地交给女儿及女婿耕种,继续向地主承租,最后的承租契约期限为民国97年12月。

96年间,台中市政府进行筏子溪整治工程,将该块土地以3000多万元征收,但陈姓地主主张这块农田早已成为溪流的一部分,系所谓“租赁标的物灭失”,拒绝依据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将1/3的征收费给佃农做为补偿,双方闹上法院。

*农妇证明多年来都有耕作*

台中地院审理时,地主提出第三河川局整治河川时的空拍图,证明这块耕地已成为行水区,不可能农耕,因此法官判决地主胜诉,张姓佃农不服上诉二审。

台中高分院审理时,张姓佃农除请附近农民做证,证明她与丈夫在该处种植水稻、茭白笋、竹笋、芋头、空心菜;她还另外拿出一张旧照片作为证据,从照片左上角可以明显看见在筏子溪整治前,该块农田上确实有田埂及水稻、竹林等作物。

法官认为,这些农作物本来就是水生植物,就算溪水淹没土地还是得以耕种,不能以土地为行水区为由,证明无法耕种,判决张姓佃农胜诉,可从地主取得的3000多万元征收补偿费中分得1/3,扣除土地增值税外,实际取得965万元征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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