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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贫穷线调高 最快后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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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6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社会救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调高贫穷线,并将中低收入户定义入法,预估将可照顾85.2万弱势人口,若明年修法通过,2012年实施。

现行贫穷线(最低生活费)计算方式为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费支出60%,草案则修改为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内政部长江宜桦于院会后记者会以台北市举例,现行贫穷线为新台币1万4614元,若以草案新制计算,贫穷线将可调高为1万6739元。

现行法律规定,低收入户定义为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贫穷线以下,且家庭财产未超过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一定金额者,草案则增订过去属于“近贫”阶级的中低收入户定义为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贫穷线1.5倍,且家庭财产未超过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一定金额者。

江宜桦表示,目前低收入户为10.8万户,26.4万人,占全国人口1.14%,依草案规定计算,未来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合计31.2万户,85.2万人,占全国人口3.68%。

不过,他说,草案增订贫穷线的“天花板”条款,若各地区计算出的贫穷线数字,高于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70%时,就不得再调整,避免造成照顾“中高收入户”情况,但年底5个直辖市改制或合并升格后,包括台湾省与福建省贫穷线都会调高几百元到1000多元。

此外,过去贫穷线计算年年调整,虽然可能调整数字不大,但往往造成许多弱势人口一夕“脱贫”,江宜桦举例,以台湾省为例,2001年最低生活费8276元,隔年调高为8433元,再隔一年又降为8426元,这叫“折腾人”。草案增订,新年度最低生活费数额若较现行数字变动达5%以上时才调整。

草案也放宽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审查要件,包括兄弟姊妹不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未与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无扶养事实、且未行使、负担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父或母,都不计算在内;不动产部分,未产生经济效益的水利用地,不计算在不动产。

为鼓励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自立脱贫,草案规定,政府得视需要提供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创业辅导、贷款利息补助、求职交通补助、求职或职业训练期间的临时托育与日间照顾津贴等。

江宜桦表示,修法后须增加43.45亿元经费,地方政府应负担部分不足时,中央政府将予以补助,且财政与主计单位都同意在不增税情况下支应,补助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学杂费与健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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