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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遏性侵再犯 拟部分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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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吕宜凯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内政部28日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引入美国“梅根法案”精神,对民国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适用刑后强制治疗者,拟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函报行政院审查后,送立法院审议。

据中央社报导,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函报行政院审查后,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表示,刑法91条之1民国95年7月1日实施后,性侵犯罪加害人如经评估具高再犯危险,可由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让加害人进入适当处所接受“刑后强制治疗”,直到评估危险显着降低,才停止治疗,已达到实际与社会隔离的效果。

内政部表示,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因无法适用“刑后强制治疗”,为加强社区监督力量,若服刑期满经评估仍有高再犯危险时,这次修法增列,可由法官就具体犯罪情形,衡酌公益及更生人基本权利平衡性后,做成适当裁定,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

但若犯罪时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保障其健全发展及矫治性格的机会,则不适用公告的规定。
至于“由谁决定”公布,未来仍必须广泛交换意见,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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