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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二审逆转 扁改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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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3日电)前总统陈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购向企业索贿及扁家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二审宣判,扁从一审无罪,被改以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吴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诉。

高院除判陈水扁18年外,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8000万元,褫夺公权9年;吴淑珍除被判刑11年,并科罚金1亿200万元,褫夺公权8年。

特侦组于民国98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余元,起诉扁珍贪污;国泰世华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马家及扁家子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察官认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遭依洗钱罪起诉。

全案去年11月5日一审宣判,台北地院合议庭认为,金融合并案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权限,且难以认定国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项时,有贿求之意,判扁、珍及所有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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