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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印章办离婚 法院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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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31日电)台中市陈姓女子与萧姓男子结婚4年后,冒用陈女的姊、弟印章当证人办理离婚,事后两人仍共同生活。陈女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在,台中地方法院判准。全案仍可上诉。

台中地院民事判决书指出,陈女与萧男在民国89年间结婚,两人婚后发生口角,一时冲动,于93年间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

两人未征求陈女的姊姊、弟弟同意,即在离婚协议书上填写两人姓名当证人,并由萧男返家取得陈女的姊弟报税使用印章,向户政事务所人员办理离婚。

双方办妥离婚登记后,仍共同居住,并照顾子女至今。陈女今年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两人婚姻关系存在,但萧男否认陈女说法,指称陈女的姊弟明知两人有离婚协议,因当时无法赶到现场,才授权在离婚协议书上代为签署姓名及使用印章。

经查,陈女的姊弟指称,不知双方要离婚,并未授权签名与盖章。

法官以陈女的姊弟并未亲自签名盖章,无从担任证人,并认定离婚协议书缺乏法定方式,离婚未生效力,判决陈女请求双方婚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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