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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纠纷 直营加盟店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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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鸿国新北市30日电)新北市消保官受理多起购屋纠纷发现,消费者往往听信房仲业者广告购屋,但发生纠纷时才知道直营店或加盟店所负责任差很大,限令业者明天起应于契约加注说明。

消保官李大鹏今天表示,受理许多申诉案中,消费者常受房仲加盟总部广告影响购屋,但却又分不清是直营店或加盟店,等到发生纠纷时才知道加盟总部是不负加盟店的法律责任。

他表示,由于经营房仲加盟的成本门槛低,除了信义房屋都是直营店外,其他业者有部分是直营店,房仲业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签订经营契约时,多订有排除加盟总部责任的约定,造成消费者相信加盟总部广告及品牌价值,实际上却可能无法享有品牌利益及误解。

他举例说,依照约定,加盟店若出事,加盟总部是不负责,若有业务员将斡旋金或定金侵占逃逸,或是应归责加盟店所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等纠纷,都由加盟店自行负责,若加盟店倒闭,消费者将投诉无门。

他指出,基于消费资讯正确公开必要性,市府要求各房仲业加盟店明天起在以“显着”方式公告“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为不同之法人,财务与法律责任各自独立”等字句;明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文字加注于所有须要消费者“签名”的契约上。

他强调,要求业者加注说明,是确保消费者知悉及选择的权利,以使消费者了解房仲业加盟总部与房仲业加盟店之法律关系,若业者不加注,消保官可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到6万元罚锾,可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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