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引检察官爆笑“党国”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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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10日讯】一个贵州乡下弱女人,面对中共强权专制法庭,义正词严的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这一举动引发了公诉人的惊讶继而嘲笑。于是,辩护声、嘲笑声激荡在法庭上空、长达1 0多分钟,正所谓:竟然有人无罪辩护,检察官爆笑党国法庭,法官无语,律师惊讶,旁听的人拍手叫好…。

那是2011年01月21日上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1法庭:一个名叫孔石英的贵州人,一个法轮功修炼者正在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她说“公诉人(昆明市检察院的李云兵)指控我触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法律对我行为事实的量刑标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家的‘法轮功宣传品’ 的行为后果给什么人、什么财产,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与损坏,破坏了哪一条的法律实施。法轮功作为信仰、思想没有行为结果,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公诉人没有对‘邪教’概念提供合法的司法解释,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36条41条规定:信仰法轮功,是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用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反映被迫害实情属于公民合法权力范围。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庭应当认定我无罪”。

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是依法合法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辩护权。相反,请问公诉人:

一问:公诉人检察官李云兵的嘲笑,长时间爆笑法庭是合法的吗?显然,检察官李云兵有“藐视法庭”“扰乱公堂”罪之嫌,那么,为什么法官就不制止他,还让他长时间的嘲笑法庭呢?原因很简单,共党天下,党的国家,党的公、检、法,党国一家,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狼狈为奸,法律只是个花瓶“摆设”,那是“皇帝的新衣”,这种“新衣”能长的了吗?。

二问:检察官李云兵嘲笑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是因为没有用吗?在专制独裁恐怖下,党国一家,公、检、法一家,表面上看似辩护无用,因为2011年2月15日此案判决下来了,法庭对无罪辩护的问题回避不答,耍流氓手段,仍然用刑法300条定罪,与过去不同的是不再用“两高”的司法解释,更加邪恶,也更加绝望,你辩护我照样判决,判决书接近“胡编滥造”。越是疯狂越显败像。实质上,一两个无罪辩护看似作用微弱,许许多多的无罪辩护就可以唤醒人心,我们用各种方式讲真相,启发每个人去思考他的道德责任。当越来越多的人敢喊出那是“皇帝的新衣”,中国就会发生变化。

三问:检察官李云兵用笑声以掩盖辩护人对公、检、法违法行为的质问带来的内心的恐惧!看似检察官李云兵是邪党的利益既得者,实际上是受害者,他内心有善的一面,知道对错,加之当前世界各地反对独裁,追求民主的浪潮已成主流,因此在他内心深处会产生一种未来对他们的清算,判决的恐惧。

四问:检察官李云兵实质上是在嘲笑党国法庭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显示绝望了的党天下,也就是孤家寡人了,嘲笑声中为中共邪党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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