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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时失踪 法院判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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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1日电)林姓妇人10年前纳莉台风来袭时失踪,家属不满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提告求偿。法院审理,认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踪,判决保险公司应赔死者家属意外保险金新台币330万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林姓女子民国90年9月24日纳莉台风来袭时失踪,林女前夫10月3日到派出所报案,登记失踪原因为“下班后未返家不知去向”。林女失踪多年,直到98年10月间经法院宣告在97年9月间死亡,林女家属因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保险金,却遭保险公司拒绝,愤而提告。

林女家属主张,林女在90年6月间分别投保为期1年、半年的300万、30万元身故保险金,且林女失踪时恰逢纳莉台风袭台,主张林女极可能在90年9月24日下班时因意外伤害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主张,死者失踪原因不明,且报案时的失踪原因并没有勾选“意外灾难”的选项,另主张依照保险契约内容,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死亡才能理赔,死者却到98年才宣告死亡,认为死亡时间逾期,不愿赔偿。

合议庭审理认为,死者在下班后失踪,显然并非因罹患疾病、细菌感染、器官老化等身体内部因素,而是因遭受外来、偶然性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死者死于自杀等因素,因而认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踪。

此外,因死者家属在法院宣告死者死亡后就提出理赔申请,合议庭认为,请求权没有超过2年时效,因而判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保险金330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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