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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动三权新时代 要靠裁决机制

劳动节专题报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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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30日电)台湾劳动节上路的新劳动三法于劳资争议处理法中增订“禁止及限制罢工行业”与“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相互牵制。但对这两项新增规定,仍有部分学者劳团表达疑虑。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说,修法限制罢工行业,不仅剥夺相关行业的罢工权,也有违两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劳资争议处理法中,增订“禁止及限制罢工行业”新增禁止教师、国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的劳工罢工权。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约表示,新增禁止教师等业别的罢工,是为避免影响国家安全及人民受教权,此类被禁止罢工的行业发生劳资争议,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较无争议。

他认为,令人疑虑的是新增限制罢工条款:要求具唯一或不可替代性的行业,例如:自来水、电力及燃气供应业、医院、银行转账清算与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保管等行业,须限制罢工。新修正要求,若上述行业发生劳资争议,需劳资双方协约先签订“必要服务条款”,才可罢工。

成之约说,现实的状况是目前阶段的劳资双方,未必对哪些服务是必要?哪些是不必要?有一定明确程度的了解,“在这当中,劳委会须扮演辅导劳资双方的角色,协助了解设定‘必要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事项,但劳委会对上述专业行业别的业务需求理解,也未必真有一定程度了解。”

为了预防劳资争议僵持无解,劳委会其实有做足配套,在必要服务条款尚未约成期间,劳方仍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

仲裁机制也是此次立意良善的修法结果。为唯恐雇主在劳工行使结社权、协商权和争议权时,若透过减薪裁员等不当劳动行为,阻碍工会发展或影响劳工权益,透过新增“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机制”防范。

劳委会设立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委请劳动法专家担任委员,劳工若因为筹组、加入工会或从事工会活动受雇主干涉阻碍,都可报请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判定或救济。

对此,也有劳资关系学者表明,该裁决委员会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仍待观察,他说,“各企业内部管理态貌各式各样,委员专家能否在一定程度了解基础下,该如何判断什么是不当劳动行为和落实公正判断,其实仍有观察空间。”

如今全球部分先进国家早有成熟工会运作机制,于欧美日韩等国更实行已久,未来劳资双方,能在对等基础下抗衡,是此次修法最大精神变革,新劳动三法可说是劳动人权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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