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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重罚运彩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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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3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运动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运彩发行机构应建立内控及稽核制度,并确实执行,否则可处新台币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锾。

有鉴于先前发生运动彩券发行机构员工监守自盗的弊案,严重伤害运彩公信力,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蒋乃辛、黄志雄,与行政院分别提出运动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根据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未来运彩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并确实执行,相关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如果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可处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锾。

此外,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员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损害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的利益,而发生违背职务的行为,导致发行机构或受委托机构财产或其他利益受损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金。

结伙3人以上犯罪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罚之。

而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及其员工,如果对检察或司法调查隐匿或抗拒,查证属实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条文也规定,运彩发行机构在发行运彩期间,除了有正当理由、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外,应依主管机关所定的遴选条件达成销售目标。未达成者,应补足盈余。

全案经委员会初审通过后,送交立法院院会处理,不需交由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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