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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童工周工时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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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7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童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且童星纳入劳基法保障。

现行劳基法规定,禁止雇主雇用未满15岁以下者,但国民中学毕业或经劳工主管机关认定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者则例外许可,并准用童工保护规范,每日工时不得超过8小时、例假日不得工作。

不过,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表示,主管机关认定标准模糊,且童工保护规范不分对象、一体适用,可能导致5岁幼儿每日可工作8小时的荒谬现象。

王育敏也接获童星家长陈情,剧组为拍摄,要求6岁童星凌晨4时梳化、6时开拍,连续工作到隔天凌晨2时,工作严重超时,且不时听闻剧组要求童星上阵拍危险镜头、寒冬穿短袖泡冷水,或为戏剧效果,故意吓童星。

她说,按现行规定,童星透过经纪合约从事演艺工作,不属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基法,形成保护童星漏洞。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授权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依劳工年龄、工作性质及受国民义务教育时间订定童工工作标准,并明定未满15岁者透过他人取得工作为第三人提供劳务,或直接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而未有雇佣关系者,也准用童工保护规定,并增订违规雇主罚则。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范,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例假日不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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