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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明定医院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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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6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明订医疗财团法人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选连任董事不得超过2/3。

现行医疗法没明订医疗财团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届任满后连任董事人数限制,易形成“万年董事会”、滋生弊端。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医疗财团法人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选得连任,但每届连选连任董事不得超过2/3。修法条文实施前,董事任期违反规定者,可续任到当届任期届满。

修法也明定董事、监察人消极资格,排除不适任者。

曾收贿赂、图利,犯渎职罪且未受缓刑、易科罚金者;曾犯侵占、诈欺、背信罪且未受缓刑、易科罚金者;经医师鉴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致不能执行业务;受破产宣告者等,都不能担任医疗财团法人董事、监察人。

修法也考量医疗财团法人有浓厚公益色彩,若由不适任者任董事、监察人参与决策,易影响法人运作且造成不良社会观感。修法规定医疗财团法人董事、监察人当然解任条款。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利用职务或身份上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应停止职务;经判决确定者应解任。此外,董事长1年内无故不召集董事会者也应解任。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董事长、董事或监察人为政府机关代表、其他法人推荐者,其本职异动时,应随本职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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