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土地侵权 湖南石溪岭村面临失去山岭

投书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村民

【大纪元2013年05月10日讯】湖南永州零陵区政府调纠办将有权林地划给无证村民激发民愤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

一、无山林权证村民侵权引起的纠纷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三、四组有一块名为油家岭鬼仔石山约80余亩的林地,与大庆坪村第五组相邻,自古以来属于石溪岭村三、四组集体所有。1982年政府颁发的1477号山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2006年8月,大庆坪乡大庆坪村第五组村民唐步云父子,擅自将油家岭鬼仔石山属于石溪村两组公路边的林地卖给其他村民建房,石溪岭村民发现后并出面阻止。引发纠纷后,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处理此事时,竞然违背法律且滥用职权,将石溪岭村两组上述80多亩集体山地划给唐步云等人。

二、法院一、二审撤销调纠办处理决定的判决

经永州市政府复议和零陵区法院审理,认定唐步云及大庆坪村对油家岭鬼仔石山所争执的山岭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其提供的9件凭证被法庭否定。2009年8月30日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零林行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零陵区调纠办【(2008)第20号行政处理决定】,判定调纠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调纠办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16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2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调纠办不服判决一再违法作出相同处理决定

零陵区调纠办漠视人民法院判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28条(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法院一、二审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后,三次重复作出与原被撤销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结果都相同的处理决定。最后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2日屈从政府的行政权力,作出了【(2011)零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导致同一事实、同一案件,前判撤销、后判维持的乱象,产生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形成自己否定自己已生效的判决的荒谬闹剧。

四、调纠办在整个纠纷处理中的违法侵权不可思议

1、混淆案件性质。本案本是侵权纠纷,应依《土地管理法》和《特权法》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作民事侵权处理,而调纠办不查明原因作权属争议的行政案件处理。超越了法院的司法权。权属纠纷是指争议双方都没有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或双方都在实际占有和使用,但该案的被告人唐步云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凭曾在石溪岭第三、四两组山岭内未经山主许可抢造零星树木和采掘一些山石,就断定唐步云实施了管业,接受其申请给予立案,说成权属争议纠纷,更为谎谬的将石溪岭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加以撤销,把石溪岭组大片的山岭划归给无任何有效证据的唐步云父子。

2、无视土地法规。调纠办负责人将唐步云私自出卖石溪岭村集体土地给他村居民建房的违法行为,美化为实施管业的行为,属于土地“转让”。权益受侵民众认为,零陵区政府调纠办公务员鼓励村民违法出卖土地,这些所谓的调纠人员,连宪法和土地法规严厉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都搞不清,如何承担调纠重任?

3、替唐步云歪曲事实,拼凑证据。调纠办把唐步云提供的只有一分面积,又无四至界线的“秋花梨树山”(土地房产证登记的)任意从北移到南,从石溪岭两组山之外移到纷争的山岭之内,将一分地扩大为30亩,把本无四至界线的却为之虚构四至。

4、煽动周边村组群众,制造纠纷,激化矛盾。石溪岭所有的该山岭,政府颁有林权证,从土改、四固定等土地制度变更一直归石溪岭自然村所有,历经葬坟、取石、放牧禁山等活动,来源正当,权属合法。在唐步云未盗卖林地之前与周边村级素来无争议,但调纠办听凭唐步云只言片语,并以该土地为诱饵,广泛诱指周边村组参与争议纠纷,要求瓜分这块土地。还替其收集零星分散的土地改革时的房地产证和林权证书。事实上,有些村组群众了解此情后,根本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可见调纠办的枉费心机。

5、不依法律,不要事实,不凭证据,随心所欲,滥用职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已经依法取得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所有权证是处理权属的法律依据,而调纠办的人确于此而不顾,他们却以唐步云提供的本组内所谓的“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为依据,颠倒是非否定石溪岭村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并对当事人不平等对待不一视同仁,包庇一方压一方,成为唐步云的代言人,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和声誉。

6、虚构证据。1)将石溪岭组村的1477号山林证涂改为1472号,意欲使石溪岭村民在档案馆查不到存根,以便推断否定石溪岭村的山林权证;2) 将前后页不一致,内容不同,主体不符,单方参与制作的“国土祥查界线认定书”作为确权的依据,否定了法定的山林权证;3)将本无四至的秋花梨树山挖空心思地进行虚构四至,把仅有一分面积的土地,扩大为数百倍,以使其涵盖纷争的山岭;4)甚至以民国当年与现争执山岭不搭界的一片山地买卖契约,张冠李戴,以图证明其历史上拥有该争执山岭;5)将唐步云不听劝阻,强行在石溪岭山地范围内造零星林木和盗卖石溪岭集体土地的行为,说成是行使管业行为。综上所述,零陵区政府调纠办的行政处理是一件十足的违法行为,因此,市政府复议时给予撤销,区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时亦给予撤销,依法判令限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零陵区政府调纠办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滥用职权,打算重新处理时依然按照原来错误的处理决定照葫芦画瓢,与法律对着干,与司法对抗,以行政压司法,以官压民,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枉法处理导致民怨沸腾、矛盾激化,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桩明显的土地侵权事件,由于零陵调纠办的枉法决定,导致有山林权证的石溪岭村民反而面临失去山岭,这种违反法理、缺失公正、颠倒是非的行政恶果,人为且极大地刺激了石溪岭村村民的情绪,点燃抗争的怒火。从2006年开始,石溪岭村300多村民分期分批上访,他们到零陵,永州,长沙,北京陈诉冤情。目前石溪岭村的山岭被侵权事件已经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关注,2012年9月14日维权网对此案作了报导,与此同时,国内维权人士唐荆陵、李原风、王德邦等人曾到永州采访,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将有山林权证的土地划归无权村民的枉法行径,反映出当前以权代法、违法侵权、社会动荡来自于行政不公的严酷现实。

据悉,维权网正以石溪岭村山岭纠纷为典型案例,计划于2013年上半年在永州召开“权力与司法改革研讨会”。特邀研究中国土地问题及法治建设的教授秦晖、贺卫方、胡星斗、于建嵘、张千帆等50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同时邀请自由亚洲、《南华早报》、美国之音、中央社、美联社等媒体跟踪报导。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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