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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变更 要向地税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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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捐机关提出申请。经税捐稽征查明确实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者,若当月15日前提出申请,自当月改课,若当月16日以后提出申请,则自次月起改按实际使用情形核课房屋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房屋税条例第7条规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变更,应由纳税义务人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变更后之使用情形。假如自有房屋原本出租供营业或非住家使用,因承租人租期届满、退租、提前解约、中断租约、营业商号已迁出或注销后收回供住家使用,请记得于变更使用用途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改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方可减轻房屋税负担。

该局提醒,房屋税系依房屋实际使用用途适用不同税率,并按月核课,当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时,请务必于30日内办理使用情形变更申报,才不会影响自己的权益。民众如有任何疑义,免费电话:0800-086969。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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