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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控管失当 纠正台金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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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8日电)监察院表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订定保险业出售不良债权控管机制,影响民众权益,今天纠正金管会。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李复甸提案,纠正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李复甸受访指出,前台凤集团总裁黄宗宏向监察院陈情指,向新光保险公司借钱,新光保险后来将黄宗宏的债权,打包便宜卖给资产管理公司。

李复甸认为,人寿保险业标售不良债权过程,金管会要有一定监督,包括如何估价,金管会也应该要有管理方法,以台凤此案为例,不良债权若被贱卖,对新光没有好处、对黄宗宏也没好处,中间还可能滋生弊端。

纠正案文指出,金管会89年公布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5条新法,虽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业务机构的不良债权,订有相关管理规范;但至今对于保险业出售不良债权的相关售后规范,没有建立合理妥当及有效控管机制,影响民众权益,未尽主管机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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