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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方超额举债改正期限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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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16日电)财政部今天表示,公债法修正后,县市政府超额举债逾期未改正,依法可处分县市首长,但为避免影响地方发不出年终奖金,报请行政院同意后可延长期限。

行政院今年元旦起施行修正后的公共债务法,财政部并同步修正“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举债不符规定之减少或缓拨筹分配税款作业原则”。

财政部国库署副署长萧家旗表示,为强化债务管理机制,这次修订的行政规则,取消可提报偿债计划规定,各级政府如有超额举债,3个月内未改正或偿还者,即可减少或缓拨其统筹分配税款。

同时,他说,各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达债限的90%时,须订定债务改善计划及时程表,以提供预警机制,避免债务持续恶化。

依公债法规定,各县市的长、短债比上限各为50%、30%;目前各县市政府超债比率以宜兰县、苗栗县最高,至民国102年11月止,宜兰县长债比为61.27%、短债比为49.50%;苗栗县长债比为60.89%、短债比为56.53%。

不过,萧家旗表示,宜兰县、苗栗县两个县市都已提报偿债计划,这项作业规则不溯及既往,但县市政府应积极寻求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等策略,健全财政。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则也增订代偿机制,如违反债限情节重大者,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同意,可将其获配的全部或部分统筹分配税款扣除向中央垫借款项后,办理代偿。

萧家旗表示,县(市)政府监督乡(镇、市)的公共债务,得比照这项原则订定作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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