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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雇主性别歧视最高罚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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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法部分条文,雇主若涉性别歧视,最高可罚新台币150万元。

现行性平法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教育训练、福利措施、薪资给付、退休资遣,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若雇主违反相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且应公布姓名或名称并限期改善。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提高罚锾,明定雇主违反性别歧视相关规定,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立院三读 3天未列病假生理假给半薪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女性受雇者3天未并入病假的生理假,从现行无薪改为薪资减半发给。

现行性平法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请假日数未超过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未并入病假计算的生理假,不给薪。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女性受雇者未并入病假计算的3天生理假,可领半薪。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刘传名日前受访时表示,据统计资料,台湾女性一年平均约请2.9日生理假,不需证明就可向雇主提出,劳动部也将生理假准假状况列入劳动检查项目,女性劳工可安心提出。

立院三读 育婴假任职半年可请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将现行劳工任职满1年可请育婴假改为满半年即可请。

现行性平法规定,劳工在同一公司任职满1年,可于子女满3岁前,申请最长2年的育婴留职停薪,前6个月可依就业保险法申请6成薪育婴津贴;劳工留停期间,原由雇主负担7成劳工保险、就保费用,则改由政府支付。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放宽请假规定,从现行任职满1年改为任职满6个月。

此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规定,依家事事件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雇者,共同生活期间得依规定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劳动部在法案初审通过时表示,根据卫生福利部提供资料,民国101年(2012年)有90件先行收养儿童家庭,102年则有114件,修法经三读通过,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可请育婴假并请领育婴津贴。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定雇用受雇者250人以上的雇主,应提供哺(集)乳室。

立院三读 增5天有薪产检假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增订雇主应给劳工5天有薪产检假,陪产假也从现行3天增为5天。

现行性平法规定,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陪产假3日,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但未有有薪产检假规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受雇者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5天;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5日,且产检假及陪产假薪资照给。

劳动部在法案初审时表示,参考全民健康保险对孕妇产检给付次数为10次(每次约半日)及剖腹产住院给付天数为5天规定,支持陪产假、产检假订为5天。

劳动部估计,修法通过每年约有17万4000名男性劳工受惠,1年雇主约增加新台币4.7亿元支出;产检假部分,每年将有约14万名女性劳工受惠,雇主预计将增加7.9亿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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