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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国籍法 微罪可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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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17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外国人归化要件“无犯罪纪录”放宽为“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的刑事案件纪录”。

现行条文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得申请归化。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等人认为,犯罪者主观上若无重大恶性,基于人权考量,依微罪不罚原则,盼修法替微罪者解套。

初审通过条文将“无犯罪纪录”放宽为“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的刑事案件纪录”,但保留“品行端正”规范。

内政部户政司长张琬宜表示,美国规定申请归化必须具备良好品德,日本国籍法也规定要品行优良,当中有很多要件认定。

她举例说明,美国认为酗酒、一夫多妻、娼妓卖淫、协助偷渡外国人、涉及毒品刑事罪、携带毒品、非法赌博、曾作假证提供移民利益,甚至拒绝付赡养费、抚养费,美国都认为不具备良好品德,范围比较大,内政部的认定原则反而没有写这么多。

委员会经协商决定采折衷办法,于说明栏加注品行端正的要件。

根据“规划国籍婚姻真实及品行端正认定原则”,品行不端正包括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二章妨害善良风俗,经裁处拘留或罚锾确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但法院判决无罪或不受理确定者不在此限;从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台陪酒或脱衣陪酒;经相关机关查获走私或运送、贩卖违禁品;出于自愿施用毒品;其他经内政部认定为品行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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