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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集游法部分违宪 2015年起失效 太阳花学潮未受惠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集游法〉中户外集会游行须采“事前许可制” 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和保障集会自由意旨 应于解释公布1年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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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综合报导)2008年中国海协会长陈云林来台,警方依〈集会游行法〉对发起野草莓运动的抗议民众,进行驱离、逮捕等行为,被外界质疑有违宪之虑,声请大法官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1日作成释字第718号解释,认为〈集游法〉“许可制”中“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的许可案”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不符保障集会自由的意旨,将在2015年1月1日失效。

对于陈云林2008年来台进行第二次江陈会谈期间,警方依〈集游法〉中的命令解散规定,禁止集会游行民众在公共场合举国旗、没收民众旗帜、标语、甚至逮捕并起诉集会民众,引发〈集游法〉违宪争议。不过承审的台北地院,于2010年裁定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大法官解释指出,现行〈集游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遇紧急事故必须即刻集会游行者,不受6天前须提出申请的限制;但第12条又规定,这种情况的申请人,警方须在24小时内回复通知申请人是否许可,法条相互抵触。

学界人士表示,依大法官718号释宪,反服贸学生攻占立院这波抗争行动,符合“紧急性”及“偶发性”事件,但违宪条文要到2015年失效,因此抗议学生无法受惠。不过立法院外的集游事先已申请获准,因此院内的抗议,应由立法院依“家宅权”决定如何处理,而不是依〈集游法〉。

法界人士则表示,抗议学生虽无法因大法官释宪而立即受惠,且警方也可以依法进行驱离,但既然大法官已认为〈集游法〉部分条文违宪,警方就不适宜强制驱离学生。◇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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