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请吉林省高法王常松院长立即纠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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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08日讯】请吉林省高法王常松院长立即对“吉林辉南炼罪门案”启动纠错程序。

尊敬的王院长:

您好!给您添麻烦了,敬请见谅。

我叫张闯,原任吉林省辉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我的案子,是吉林检法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在认定事实严重不清、所用证据严重虚假、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办案人员严重枉法的情况下,而人为制造的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吉刑监字第17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为证。可谓铁证如山,不容抵赖!

一、本案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国家发改委[2005]31号令第十四条明文规定:该项目由省级发改委负责初审,并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县级发改部门对该项目连初审权都没有,只是呈报!那么,作为分管该项目呈报的副局长,其职权又在哪里呢?既无权,滥用又从何谈起?!难道过过手、呈报一下材料也是犯罪?!倘若如此,全国凡从事项目呈报的广大基层发改工作者岂不天天都在犯罪,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更为严重的是,张闯为何要滥用职权,滥用了何职权,是如何滥用职权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张闯的原因还是另有他人,到底是张闯在滥用职权还是他人在滥用职权等等。对于这些事关张闯“罪”与“非罪”的原则性问题,辉南县检察院不侦不查,吉林省三级法院不审不问,就凭空指控并判决(裁定)张闯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不是典型的草菅人命又是什么?!

二、本案所用证据严重虚假

辉南县检察院认定张闯“给国家造成120万元损失”这一“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辉南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金龙安养基层项目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的证实》。但是,该“证实”在取得程序及证据辨别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属非法取得的虚假证据,吉林省三级法院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依据更是错上加错!

首先,该证据的获取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财政部财建[2005]355号文件规定,辉南县财政局对该项目资金负有预算、拨付以及监管等职责,是主要涉案单位之一。辉南县检察院对此心知肚明,却故意非法采信其出具的虚假证实嫁祸于人,且明目张胆地将其作为张闯“给国家造成120万元失”、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证据并提起公诉,证据获取程序严重违法!

其次,该证据的辨别结论严重错误。吉林省三级法院对于辉南县检察院提交的所谓“证据”(其实就是本案真正元凶不打自招的自供状),既不分析也不鉴别,而是鹦鹉学舌、将错就错、稀里糊涂地下达了没有一句属实之词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那么,请问:张闯将该项目资金争取到位后,(1)在转交辉南县财政局之前:项目资金有没有“损失”?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此时张闯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那么张闯“滥用职权”罪名将如何成立?!(2)在转交辉南县财政局之后:辉南县财政局在自己出具的证实中,主动承认项目资金被套取挪用,那么为何还要拨付?而且还是违反财政部财建[2005]355号文件规定、违法违规拨付的!如果辉南县检察院认定本案给国家造成了“损失”,那么损失是谁造成的?答案如同秃头虱子般明摆着:损失非因张闯造成!!!那么,张闯“滥用职权”罪名又将如何成立?!

三、本案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滥用职权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辉南县财政局违法违规拨付项目资金,才导致了国家120万元项目资金损失的严重恶果!辉南县检察院及吉林省三级法院对此一清二楚,却故意颠倒黑白、嫁祸于人,强行用资金管理者的违法恶果,惩罚无辜的项目呈报者——张闯,而直接导致本案适用法律发生严重错误!另外,如果确实是由于张闯的原因,而使国家遭受了120万元的重大损失,却仅仅判处张闯“定罪免处”,也属量刑畸轻!如此,张闯岂不拣了个天大的便宜?!

四、本案办案人员严重枉法

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辉南县检察院相关人员故意徇私枉法,荒唐地拿真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元凶——辉南县财政局出具的自供材料当证据,构陷无辜,保护元凶,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吉林省三级法院审判人员故意歪曲事实、指鹿为马,并直接导致原审枉法判决!二审枉法裁判!!【郑重声明:张闯将暂时保留依法追究辉南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在本案的立案、侦查和起诉活动中涉嫌严重徇私枉法犯罪,以及吉林省三级法院相关人员在本案的审判及审判监督活动中涉嫌严重枉法裁判犯罪的权利!】

综上所述,吉林省三级法院罔顾客观事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事实严重不清、所用证据严重虚假、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办案人员严重枉法的情况下,判处张闯有罪是严重错误的!上述事实,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吉刑监字第17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为铁证,此《驳回申诉通知书》就是吉林高法以及辉南县检察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官官相护、不打自招、作茧自缚的枉法罪证!且铁证如山、不容抵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提请王常松院长对“吉林辉南炼罪门”案立即启动院长纠错程序,及时纠正这起秃头虱子般错案,还法律以公正,还张闯以清白!

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吉林省辉南县发改局原副局长: 张闯

联系电话:18643035001

2014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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