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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前政令宣导 台北市吁修法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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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1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到电影院看电影得先看3分钟政令宣导片,台北市观光传播局长简余晏27日脸书PO文表示,观传局已发函文化部,呼吁修改《电影法》中3分钟政令宣导片播映规定,改播重大紧急讯息为优先。“洗脑的时代应该要结束了!不合时宜的《电影法》应该修法,因为时代已经改变了!”

《电影法》1983(民国72)年公布施行,规定看电影前一定要播映至少3分钟宣导政令片,否则电影院罚款6到60万元或停业5到10天。简余晏指出,先前已有电视媒体报导民众反映到电影院准时进场,却得看一堆政府广告,先是反毒广告,再来又是外交部、客委会、劳委会,一口气播了5到6则才看得到电影。
  
媒体行政科长沈永华指出,民众花钱买票进电影院看电影,本就不应被强迫观看与电影毫不相关之政令宣导短片,为保护民众观影权益,建议电影院主管机关文化部应修改现行《电影法》,勿再流于形式播映洗脑式政令宣导短片。◇

责任编辑: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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