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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政令宣导须标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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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8日电)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达成初步共识,政府政令宣导不得以置入性行销方式出现在新闻版面上,应明确标示“广告”等字样。

立法院长王金平下午召集100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协商,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在通案部分提案,要求政府各机关政令宣导,必须与媒体“新闻”明确切割,严禁以“座谈会”、“新闻专题”、“专题报导”等各种新闻形式呈现。

提案还指出,各机关所进行政令宣导、广告等,除应明示“政令宣导”或“广告”字样,其字样大小比例应比照香烟警语外,也应加注办理机关名称。

对上述提案内容,朝野党团达成初步共识,但对民进党团另外要求,“各机关应填报各项宣导、广告等办理情形,99年度部分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主计处汇送立法院,100年度起则由主计处按季汇整送立法院,并同时上网公告”,朝野则有不同意见。

经王金平协商,认为若仅追溯99年度,好像只有中国国民党政府执政才有置入性行销的问题,针对性太强,应自100年度起再定期送立法院较合理;因此,朝野最后同意,从100年度起,政府机关政令宣导办理情形,应定期送立法院,并同时上网公告,但“定期”是按月或按季,则待朝野党团再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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