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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工作延至15年 台劳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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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2日电)立委提案修法延长外劳累计在台工作年限至15年,劳动部说,支持在补充性原则及不影响国人就业下,渐进延长其工作年限。

劳动部统计至今年2月底,在台合法有效聘雇外劳有51万3570人,另有行踪不明外劳有4万4204人;印尼劳工23万最多,其次是越劳。分析合法有效聘雇外劳人数中,在台工作未满3年有39万7428人最多(占71.25%)。另在台工作达9年以上有3888人(占整体人数0.75%),其中以从事家庭看护工作2904人最多,再依国籍区分,以越劳3142人最多。

国民党立委江惠贞等19名委员提案修正就业服务法第52条,将外劳工作年限从现行12年延长至15年,并删除聘雇期满需出国1日始得入国工作。

劳动部认为,此提案有助稳固劳雇关系及节省训练成本并留用优秀外劳,且不影响国人就业及不额外增加外劳人数等影响,对此表示支持。但删除聘雇期年满需出国1日部分仍待研议。

劳动部表示,延长外劳工作年限不是放宽雇主聘雇外劳资格,仅留下符合雇主需求的外劳,不会额外增加外劳引进人数,对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也具有正面助益。

劳动部说,产业外劳在台工作数年后,工作技能已达熟练,并与雇主维持良好劳雇关系,延长工作年限可让表现良好外劳续留台湾工作,节省训练成本及时间。另外,家庭看护工与被看护者及雇主家庭已建立稳定照护及信赖感,延长年限,可让被看护者得到更妥适照顾。

相较他国,香港及韩国都没有针对外劳累计工作年限设定上限,而新加坡的外劳工作年限原则是6年,但外劳具基础技术工作年限可达18年,外籍家事劳工则没有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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