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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都市计划法修正草案 营建署近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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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5日电)内政部营建署表示,配合产业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避免非工业使用面积比率产业用地流失,都市计划法条文修正草案经内政部法规委员会审查修正通过,近期内循法制程序办理预告。

内政部营建署表示,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原由台湾省政府于65年2月16日发布施行,及配合精省由内政部于89年12月29日重行订定发布后,历经13次修正,最近一次于103年1月3日修正发布。

营建署强调,为配合相关政策及实务执行需求及经济部产业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检讨非工业使用面积比率避免产业用地流失,并限缩容许使用项目,以避免工业区土地变相使用的情形,拟具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营建署指出,其中重点包括,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的主要计划或细部计划时,如计划书要求附带条件办理整体开发者,其开发方式除市地重划外,包括区段征收及都市更新等方式,均应检附当地县(市)主管机关认可之可行性评估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计划具体可行。

营建署说,配合经济部在104年2月11日修正“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增列“J702090夜店业”,所以都市计划法条文修正草案在住宅区增订“夜店”禁止使用项目。

配合经济部产业用地政策革新方案,营建署也重新检讨产业用地作非工业使用之面积比率及容许使用项目。

防堵目前工业区土地以一般商业设施的“一般零售业、一般服务业及餐饮业、一般事务所及自由职业事务所”名义申请却变相使用情事发生,营建署参酌都市计划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条例、台南市施行细则及高雄市施行细则等规定,将前述一般商业设施项目删除,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事业设施等其使用土地总面积,仍维持不得超过该工业区总面积20%,以避免产业用地流失;另外,考量风景区实际使用及基本服务需求,在使用项目中增订饮食店。

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建议就“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的修订,这次在保护区及农业区的使用项目中增订“自然保育设施”及“绿能设施”。

农地利用不再仅限传统的“耕作”使用型态,已朝向产业多元与加值发展,农业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作为农业产销必要设施的加工厂,审查办法予以放宽。

配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有关儿童照顾服务业移由教育主管机关办理,已非属社会福利设施,为求法令延续性,参酌教育部的建议,增订农业区得设置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将保护区建蔽率调降为10%,以减轻对环境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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