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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者劳检 雇主应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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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台北6日电)劳动部今发布“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明订媒体工作者、外勤业务员等应纪录工时、休息时间和延长工时,劳检时应提书面记录。

劳动部今天发布“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提供事业单位针对新闻媒体工作者、需透过电脑上传作品的电传劳动工作者、外勤业务员及汽车驾驶在外工作的工作时间认定及出勤记录记载的参考。

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说明,因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质特殊,雇主常以通讯软体或电话交付工作,导致上述工作者常有工时过长、工作时间认定不易等问题。

此外,据新闻媒体业者劳动检查也发现,劳雇双方对工作时间认定及出勤记录记载事项有很大的认知差异。因此,劳动部从去年12月至今年3月间召开6次会议,邀请新闻媒体工作者、外勤业务员及汽车驾驶的劳雇团体,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共同研订此指导原则。

主要内容包含,明订劳资双方应将工时、休息时间和延长工时等有关事项,以书面劳动契约约定,并定入工作规则。劳工可自行纪录工作起迄时间,辅以通讯纪录等,送交雇主补登,而纪录工时的方式,非以签到簿或出勤卡为限。

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指出,像行车纪录器、GPS纪录器、手机打卡、网路回报、通讯软体等都可供稽核出勤记录的工具,但雇主在接受劳动检查时,应提出相关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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