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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条约缔结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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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条约缔结法,使条约的缔结与审议有法律明文可遵循,并纳入保留条款,可要求主办机关与缔约对方重新谈判。

三读通过条文明订,中央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团体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授权的机构、团体缔结条约或协定,都属于条约缔结法适用范围。

三读通过条文明订,主办机关在条约或协定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就谈判的方针、原则及可能争议事项,适时向立法院说明并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条约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30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三读条文并纳入保留条款规定,明订立法院审议多边条约案,除该约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经院会决议提出保留条款。双边条约经立法院决议修正者,应退回主办机关与缔约对方重新谈判。条约案未获立法院审议通过者,主办机关应即通知缔约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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