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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报废 得采书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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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为简化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报废勘查程序,提升服务品质,财政部已修正“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书面审核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及商品或固定资产报废案件作业要点”,有关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数申请报废,如报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者,稽征机关得采书面审核。

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指出,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数申请报废,未依所得税法第57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第10款规定提出确实证明文件,如报废之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报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者,经研判无实地勘察价值或需要,得依检附之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营利事业因无须配合勘查,可更有效运用人力及节省仓储空间。

宜兰分局表示,采书面审核案件,如经稽征机关发现虚报不实情形,除嗣后该营利事业连续三年灾害损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资产及设备报废报备案件,均应实地勘查外,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稽征机关得调帐查核,业者应诚实申报,勿心存侥幸。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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