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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反避税条款 台立院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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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为健全反避税条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 10日审查《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修正草案,初审通过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相关条文,财政部表示,将配合该法案立法,尽速订定相关子法规,以防杜跨国租税规避,有助维护租税公平及确保国家税收。

财政部说明,该修正案有几大重点,首先是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设立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外国企业股分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外国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于该CFC个人股东或其与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合计持有该CFC股分或资本额10%以上,该个人股东应适用CFC课税规定。

其次是个人CFC制度有关CFC定义、当年度盈余计算、亏损扣抵及避免重复课税等规定,均比照营利事业CFC制度规范。

第三是适用个人CFC规定的居住者,应就CFC当年度盈余计算营利所得,并同当年度海外所得计算个人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如海外所得加计CFC营利所得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表示,个人与营利事业CFC制度将同步实施,会视两岸租税协议与国际税务资讯交换协定的进展,决定何时上路,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订定。◇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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