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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误杀拒捕窃贼 台员警张景义获判无罪

台北市万华警分局员警张景义景9日被宣判无罪。此图为示意图。(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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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1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李世勋综合报导)台北市万华警分局员警张景义,五年前追捕黎姓窃嫌,黎姓窃嫌开车冲撞员警,张景义开枪击中黎男致死,台北地检署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张景义,台北地院1月09日宣判无罪。

2013年8月13日,黎姓窃嫌驾车逃逸到西门町闹区,当时正在附近的员警张景义接获报案后加入围捕,张景义掏枪喝令停车,但黎男继续开车在人潮间横冲直撞,张于是朝车轮击发2枪,1颗子弹意外贯穿挡风玻璃击中黎的腹腔,黎中弹后送医不治。

事后黎男家属控告张员涉业务过失致死,北检曾2度处分不起诉,都被高检署发回,北检第3度侦查后,认定张员开枪当下未达急迫性,有过失责任,将他起诉。

据《联合报》报导,张景义上午11时出庭聆判,听到法官讲出“无罪”2个字以后,他松了一口气:“心中的石头已经轻轻地放下”,他表示,这判决的意义在于让未来员警不会再因不敢使用警械导致危害扩大,“该使用警械时就使用”,他感谢司法做出无罪判决。

至于死者家属、检察官是否要上诉,他表示尊重。

检察官认为,依据警械使用条例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他人致命部位”,检察官认为张开枪时机未达到急迫性,却与黎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张景义则在法庭上表示“我用枪时机有正当性”,案发后张景义基于道义责任,已赔偿黎男家属80万元,但他坚决否认犯罪,不愿意认罪协商争取缓刑,并提到赔钱给死者家属不代表认罪无关,他想要帮助死者小孩,而不是想用钱换无罪。

张景义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回到案发当下,他还是会选择开枪,因自己身为警察,避免民众受到伤害或威胁是他的职责。

台北地院9日上午进行宣判,判决张景义无罪,全案可上诉。

第一线员警该如何面对开枪情境?

员警开枪误杀嫌犯的事不时就会发生,引起警察到底何时使用枪械以及法官认定的争议问题,像是2014年员警叶骥一案就是如此,当时员警叶骥在发现通缉犯罗文昌正在变卖赃物,叶骥上前拦阻要,罗文昌却企图开车逃逸。叶骥为阻止罗文昌倒车,抓住驾驶座车门对空鸣枪,罗文昌不予理会继续倒车的情况下,叶骥便朝他的腿部连开3枪。罗文昌腿部中弹后车子却失控冲入稻田中,罗文昌失血过多,送医后宣告不治。

据《法操》报导,叶骥出庭时提出,当时他对空鸣枪后才朝罗文昌腿部开枪,没料到会打死人;叶骥的辩护律师则主张,罗文昌中弹后逃逸,自己延误送医时间,员警依法使用警械,并没有杀人或伤害致死的故意。

一审法官认为,警员叶骥当时站在罗文昌所驾驶的汽车门旁,并没有遭撞倒之虞,已逾越使用警枪的必要程序,因此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警员叶骥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定谳。

文章质疑,本案判决结果,不仅是由于《警械使用条例》规定用警枪的时机太不明确,更是要求第一线警察面对未知威胁的当下,仍要跟事后去检视画面的第三者一样保持超然的冷静,无疑是强人所难。如此严苛的判决,将来如何还能期待第一线警察去尽力维持社会治安呢?

警察何时才可开枪?

内政部警政署《警械使用条例》

第 1 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用警械为棍、刀、枪及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时,须依规定穿着制服,或出示足资识别之警 徽或身份证件。但情况急迫时,不在此限。

第一项警械之种类及规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4 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 为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第 5 条

警察人员依法令执行取缔、盘查等勤务时,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举动或高 举双手,并检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击之虞时,得依本 条例规定使用警械。

第 6 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应注意勿伤及其他之人。

第 9 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后,应将经过情形,即时报告该管长官。但使用警棍指挥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警察人员依本条例规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者 ,应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本条例使用警械规定,因而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 损失者,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其出于故 意之行为,各该级政府得向其求偿。

前二项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 12 条

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之行为,为依法令之行为。

第 13 条

本条例于其他司法警察人员及宪兵执行司法警察、军法警察职务或经内政部核准设置之驻卫警察执行职务时,准用之。

驻卫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 14 条

警械非经内政部或其授权之警察机关许可,不得定制、售卖或持有,违者 由警察机关没入。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许可定制、售卖或持有之警械种类规格、许可条件、许可之申请、审 查、注销、撤销或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责任编辑: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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