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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拟修刑法 刘邦友彭婉如案无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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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3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8日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原先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诉权时效为30年,草案修正为若发生死亡结果者,可不受追诉权时效的限制,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长邱太三表示,《刑法》曾在2006年修正过一次,当时追诉权从20年延长为30年,因此2006年后发生的刑案,追诉权基本皆未到期,比较有争议的是2006年之前的案子,例如刘邦友和彭婉如命案,但法律规定停止侦查后,还有1/4的缓冲期限,上述两案的追诉权期限最少有25年,“基本快到了”,这次若修法通过,因追诉权尚未期满,那就适用新的法律,届时刘邦友和彭婉如命案永远都可以追诉。

他提到,简而言之,过去如伤害致死或强盗、抢夺、窃盗致人于死,追诉权时效都只有30年,现在扩大到没有期限,这是参考德国与日本的规定。此外,也特别纳入凌虐幼童致死罪,追诉权时效同样没有限制,现行法律规定凌虐幼童罪只有单纯处罚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顶多依照伤害致死论处。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这是强化儿少的保护,这次修正皆强力回应社会的期待,这次也修正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责相当原则及量刑之弹性。邱太三说明,现行旧法本来杀人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多年来社会的转变,家庭问题有些很复杂,行为人例如子女或孙子女,可能基于受虐或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而杀害父母等直系血亲,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行为人恐量刑太重,修法后法官可依据特殊情况或个案,判处15年以上即可,不用一次判无期徒刑。

此外,《刑法》2年前修法时曾扩大没收对象,意即除了没收被告拥有的犯罪所得与工具之外,也扩及第三人,但运作至今,发现在判决确定后,才发现被告或第三人拥有相关犯罪所得或工具,这部分的规定被漏掉,因此这次在没收机制上予以补足,增订于判决确定后始发现应没收犯罪行为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时,仍得声请单独宣告没收。◇

责任编辑:莫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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