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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毓民向梁振英掷杯案上诉得直 获撤销定罪

法官指梁振英证供不可信 证据不足够支持定罪

黄毓民步出高等法院时强调,坚持上诉是因为不能给政府开先例,以免立法会议员因在立法会进行肢体抗争,被控普通袭击。(蔡雯文/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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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9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四年前在立会议事厅向时任特首梁振英掷杯案,前年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判囚两周。27日高等法院裁定黄毓民上诉得直,改判罪名不成立,黄无罪释放。

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张慧玲在判词提到,明白梁振英当时是行政长官,若感到“震惊”,未必会面露惊恐之情,但事发突然,质疑“若事实如他所言,控方第一证人为何不立刻回头观望究竟是什么东西引致有撞击声呢?”又认为梁的表现于理不合,“他不曾回头观望究竟是什么东西发出声响,他为何会‘意识’到他可能受伤呢?”法官张慧玲又指,影片所见,梁的表现气定神闲,并非如他所言“freeze了”,之后也没有检视自己有否受伤。张慧玲又认为原审裁判官在信纳梁振英证供时,没有充份考虑闭路电视片段,并不支持梁的说法。因此裁定本案的证供证据并不足够支持普通袭击的犯罪行为。

至于黄毓民有没有犯罪意图,张慧玲认为原审裁判官没有充份考虑黄毓民过往在立法会及其它场合的抗议及扰乱秩序行为。她强调,不认同黄毓民以往曾经在不同场合掷蕉、抢文件等行为,但法庭须考虑他当时的议员身份及一向的行径。又认为从片段看,黄毓民向主席台方向,以抛物线抛玻璃杯的说法并非不可信,再加上玻璃杯没有击中梁振英。因此裁定黄毓民胜诉,黄毓民可取回上诉期间的讼费。

不让政府开先例坚持上诉

上诉得直的黄毓民步出高等法院时强调,今次胜诉并非法官接受其上诉理据而脱罪,而是法官不认为他有罪,法官在判词最后写道,“本席明白上诉人提出其它上诉理由,亦给予本席相当详尽的书面陈词,而答辩一方亦曾就所有上诉理由一一陈词。但既然本席已裁定上诉人面对的控罪罪名不成立,本席认为不须再花时间处理其它上诉理由。”

他又强调历时多年的官司很伤神,坚持上诉是因为不能给政府开先例,“我不能让它开先例,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进行肢体抗争,分分钟会被人告普通袭击……这个司法抗争就是为了议会抗争,在现在这个不公义的议会内,作为民选议员要用任何方式去抗争,不能给它吓倒。”

案发于2014年7月3日,民主派议员趁特首梁振英出席立会答问大会时抗议,黄毓民向梁身处方向投掷文件及玻璃杯。梁振英之后报警,2015年律政司决定就他投掷水杯一事落案起诉他。2016年4月案件在东区法院开审,梁成为首位为刑事案件作供的特首。黄亲自盘问他,二人庭上针锋相对。黄毓民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判囚两星期,他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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