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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不回应台湾赴港要求 陆委会: 万一陈同佳跑了 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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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0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港女命案凶嫌陈同佳案,港台政府为司法管辖权互相较劲。台湾方面已发函香港,表示我方检警将赴港把人与案情资料带回。结果去函七小时,港府都未正面回应,只说陈嫌服完刑期就会释放。于是,陆委会在晚间十点半再度召开临时记者会,向港方喊话,万一陈嫌逍遥法外,“港府必须负完全责任”。

陆委会、司法与内政部22日下午5点召开联合记者会表示,我方已于22日下午透过台港既有管道正式致函港方,希望港方依先前公开承诺提供合法协助,提供认罪书、庭讯口供等,提供我方赴港人员携回,并希望港方协助我方赴港人员确认犯嫌身份及带回,勿使重案犯嫌逍遥法外。

接着,香港律政司于22日晚间8时11分发新闻稿,针对有看法指香港有权处理台湾杀人案做出声明表示,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对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会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香港是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才会有司法管辖权。就有意见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必须再次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它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新闻稿指出,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港方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香港律政司强调,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断然拒绝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及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有违法治的精神。

港方回应稿中,只字未提是否同意并协助台湾检警赴港押解人犯的请求,反而一再坚持港府没有管辖权,只有陈嫌洗钱证据给予判刑,刑期满就会放人,并暗示是台湾方面拒绝陈嫌来台“自首”,不过,依据台湾法律名词定义,陈男已遭通缉,并不适用“自首”,而是“投案”。香港方面的呈述,完全罔顾港女潘晓颖遇害的司法正义,以及忽视杀人罪是万国公约重罪的卸责,更有政治盘算,而不愿与台湾达成司法互助。

于是,台湾陆委会在22日晚间10点30分,再度召开记者会表示,针对我方22日要求派员至香港带回嫌犯与相关卷证资讯,发函至今已逾七小时,这七个小时内,陆委会、内政部、法务部都一直关注港府回应,惟港府迄无具体回应,大陆委员会再次呼吁港府负起责任,积极回应我方的要求。

陆委会强调,司法不能有空窗期,港女命案犯嫌即将于23日获释,恢复香港律政司所言之“自由之身”,若从此逍遥法外,恐将有逃亡、串证、湮灭证据之虞,对被害者家属更是情何以堪,伤害永难平复。而港府若不提供相关卷证资料,亦将使案件无法顺利侦办,司法正义无法伸张。我方呼吁港府深思,若导致这些后果,港府必须负完全责任。

邱垂正表示,我政府重申对于港女命案,我方为了彰显公义,不让台港人民期待落空,已展现最大诚意并穷尽最大努力,港府若不积极回应,所引发的后果绝非双方所乐见。◇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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