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民:中国的宪政转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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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2月22日讯】 按:上接昨日的《“模糊面纱”的游戏规则》,全文载《信报》。
  
对于中共的违反人权,有许多人谴责,认为中共违法了中国的宪法。我在这里想指出,中共对人权的迫害,正是根据中国的宪法来进行的。
  
1949年中共革命成功,夺取中国政权。1954年,中共制定第一部宪法,为其经济剥夺和政治迫害奠定法律基础。1966年文革高潮中,国家主席刘少奇被红卫兵粗暴的批斗,他拿出宪法来试图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被红卫兵大大嘲笑了一番。事后有人评论,刘少奇当年整肃异己时,从来没有想过什么“公民权利”。
  
1975年,中共觉得1954宪法不够革命,重新制定了宪法,反映文革的极左思想。1976年,毛泽东去世,文革才结束。1978年,中共又重新写了宪法,即1978宪法,比1975宪法缓和。但中共很快发现1978宪法还是过于革命,于是在1982年又重新写了宪法,即现行的1982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不可经常变换。美国的宪法已经200多年,宪政传统久远;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历史比中国长、有持续性。台湾所用的1946中华民国宪法也超过半个世纪。中共建国后在短短30年内写四部宪法,怎能让人们尊敬宪法呢?
  
中国宪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它的制定是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这一目标的。因此,它更象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公司”的章程。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于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这就产生了关于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第三,宪法给共产党以政治垄断权,拒绝分权和权力制衡。第四,所有公民权利是由共产党和其垄断的国家政府给的,但中国和其国家对权力的垄断来自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而不需要正当的理由。总之,根据中国的宪法,政府的权力是无限。
  
除了以上,中国宪法还有一些特点,也值得一提。中国宪法有一篇相当长的序言,开始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具有光荣革命传统”通篇论述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并且规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按照中国的法律专家的解释,序言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中国,违法宪法,不仅可能违法某一条款,还可能违法序言。中国宪法的具体条款,列了许多和限定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等等无关的,不知所云的具体条款,如“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等等。
  
该列入的没有,不属于宪法的列入。同时,中国宪法里有许多矛盾的地方,如言论自由和独尊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矛盾,民主和共产党一党独裁的矛盾,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建立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 的矛盾。
  
共产党所讲的以法治国,是按党的利益制定法律,是把党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颁布,用来统治社会,用法律的名义来清除异己,这是“rule by law”;现代民主国家根据宪政原则制定的独立于政党的公正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所谓“rule of law”,即用法律规范政党,限制政党,使政党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制约。
  
中国的经济改革,就是在这种缺乏宪政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只能在共产党游戏规则的鸟笼里进行。这些游戏规则包括一党专政和剥夺私有财产。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发现许多改革政策和改革中的问题就不奇怪了。因为改革首先是要符合共产党的利益,这点是被中国的宪法所保证的。中国的改革中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相同的党组织。在一党独裁下,政府实行国家机会主义政策,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并把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
  
从经济上看,国家机会主义可由政府对私人财产缺乏保护、私人进入商业活动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和国家掠夺私人企业为例说明。
  
首先,私有财产在中国没有受到公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是根据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由宪法规定的。实证研究说明,中国的资本外流严重,主要原因是私人资本在投资受到歧视和不安全。
  
中国对私人成立企业控制很严,有许多限制。政府要求成立企业需要极高的注册资本,必须具有办公室,必须提供可行性报告,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需政府批准。一位在中国的朋友指出,公司名称不能使用“中国”字样,其实很有道理。几年前曾有私人注册了“香港科学院”在中国骗了许多人。这些人被骗,全是因为香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注册有“香港”字样的实体。这种观点,恰恰说明共产党垄断国家资源后对人民洗脑的成功。为什么“香港科学院”在香港没有人上当?又有多少美国人会认为 American Airlines或US Air是美国官方指定的航班?或把 Bank of America当成美国官方银行?中国老百姓上“香港科学院”的当,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把“中国”二字垄断多年,只有中共有权决定谁可以使用这两个字,使得中国的老百姓生来就以为“中国”二字是党产,私人无权碰。例如,中国政府对买卖粮食多年的限制,竟使得80年代初一个刚到美国的访问学者手持中国全国粮票找美国粮食局兑换美国粮票。
  
中国政府规定,许多行业不允许私人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邮政和电信业、铁路、航空、保险、航天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业、新闻及其他行业。在这三十个行业之外,私人企业被限制从事二十个行业,包括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游代理等。另外,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出版及许多其他行业,以由政府发放许可证的制度把私人企业拒之门外,保护国有企业的特权和政府的的垄断利益。
  
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损害,从中国的电信行业看得最清楚。在中国,直到现在,可以说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主要参与者、执行规则的仲裁者都是同一国有组织。
  
政府掠夺私人企业开始于1950年代早期的政治运动,在改革年代它继续存在。一个持续存在的原因是,宪法里规定社会主义和马列主义的神圣地位,从而引伸出私人企业的非法性。几次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把私人企业从非法提升到二等公民的地位。所以,在改革时代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掠夺行为,从1950年代的直接没收变为另一种形式收入掠夺,即各级政府向私人企业强加各的种税和费。在中国的私人企业必须交纳很高的税费,如果它们规规矩矩的交纳这些税费,其总量可达企业毛利的一半以上。这样的税费负担使得私营企业不得不贿赂当地官员以免除一部分税费,或者隐瞒交易和收入来逃避税费。否则只有破产。中国农民更是过多税费的主要受害者,整个改革期间,政府对农民作了减少勒索性征收和随意征税的无数许诺,然而勒索性征收和随意征税仍旧很普遍。在一些地方,向农民索取几十种不同类型的收费。
  
所有的这一切听起来是为国家,而实际上是为共产党牟利的做法,都被中国宪法里的基本游戏规则所支持。中国1990年代开始模仿西方式的法律,但是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如1994年通过的《合同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贯彻执行。例如《公司法》和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是不相容的,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是不相容的。可以说,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缺陷使得中国的改革只能靠给共产党(高官)以特权为代价,使得这些当权派有动力推动改革,这意味着中国将长期存在官员腐败
  
从政治上看,国家机会主义的表现是对人权的剥夺,在中国这也是根据宪法进行的。中国的多数政治犯的被判有罪,反映了宪法里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四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这一冲突中,公民的权利总是让位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例如,2001年9月16日中国公民朱瑞祥因通过一香港注册网站邮寄具政治内容的文章给朋友而被控颠覆罪名成立,判处3年监禁。朱瑞祥是邵阳电视台的一名前编辑。他被指利用一香港注册网站提供的免费电邮服务下载来自海外的“反动派”文章(按:即大参考。),并将它们转寄给12名朋友。
  
中国政府禁止公民安装可以接收外国电视节目的“小耳朵”。2001年11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召开会议,“对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本市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进行查处。”中国的一位法律教授关建强(音译)指出,这一措施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政府认为收看外国电视,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故禁止。同时,政府有权决定谁可以看外国电视。高级宾馆,高级干部,和其他有特权的人都是可以看的。迫害成立组织。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中共对成立中国民主党的公民大都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他们的“罪行,”是公开表达不同的政治观点,或批评共产党。其创始人如秦永敏等,都被中共关进监牢。2001年9月,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他们的所谓犯罪事实是非法秘密组织“新青年学会”,秘密集会,建立网站。他们的行为,符合上述中国宪法第35条。
  
而这一条和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刑法里的“煽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不一致的。
  
在这样一部违反宪政的宪法里,没有天赋的人权,只有共产党愿意施舍给人民的一点权利。
  
所以,保护公民权利,在中国只是一句空话。在我的被抓过程中,政府违反我的权利的事实很多,从不出示证件,剥夺嫌疑人应有的法律权利(如聘请律师),到对嫌疑人进行人身侮辱等等。我的经验,也说明在制度转型中,各种制度转型和建立的难度和速度不一样。我原来一直接触中国的经济领域,觉得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相当成熟。
  
对法律领域我尚没有直接经验。经济制度的转变,相对快。而法律制度的转变慢。就法律制度本身,法律的制定相对容易和快,法律的执行相对困难和缓慢。法律的执行需要法律文化的培养。

文化是软制度,其转型和建立是最缓慢和困难的。中共在中国多年实行社会主义,消灭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造成中国社会文化真空和道德衰败,恢复文化道德,比恢复市场制定更难,更慢。
  
归结起来,正如杨小凯指出的,经济改革仅仅是大规模宪政转轨的一小部分。目前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执政党的政治垄断下进行的,经济转轨被国家机会主义所挟持,使得腐败盛行,政治迫害严重。而在一党专政、双轨制(即政府经济特权和市场经济并存)的改革中,腐败是促使当权者进行改革的代价,而政治迫害是维持其统治和腐败的必要手段。所以,双轨制,政治独裁,腐败制度化等长期代价,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它们赎买当权者而使改革前进的短期效益。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没有要求建立真正宪法的有影响的运动,中国人民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但是或迟或早,中国人民会意识到必须制定宪政基础上的宪法。这时,中国就面临着宪政转轨的压力,出现宪法危机,需要制定新的宪法。虽然现在宪政危机没有出现,但随着私有化的发展和社会向非政治社会的发展,中国宪法的不适用性越来越明显,1987, 1993, 以及1999年中共组织三次修宪,在保护私人产权,减少政治迫害(如取消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方面稍微有一点进步,但对于宪法的根本缺陷是无法克服的。
  
完成宪政的转轨,有可能是相对平和的,也可能相对动荡。动荡的形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非执政党和小党对政治规则没有信心,而执政党和大党有可能在政治运作中作弊,更使得在野党失去信心,诉诸街头暴力,再有就是在选举中失败的政党不认输,采取暴力行为,如韩国和菲律宾的经历。和这些国家相比,台湾的转型,相对平和(不过是在议会里动动拳脚),是很成功的。平和的宪政转轨,首先需要培养人民的宪政文化,对法律的遵守。中国由于没有深厚的宪政传统,培养和建立宪政文化和对宪法的尊重,是非常不容易的。另一个实现和平宪政转轨的条件,是国家执法的公信力和强有力的执法机器。目前中国政府还是有这方面的条件的,因为中国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公安警察,国家安全警察,武装警察等等,可以提供执法的能力。但是由于政府官员腐败的严重,其执法的公信力有可能越来越弱。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出现,有影响的修宪运动会兴起,这有可能促使中国和平地进行宪政转变。中国若能完成平和的宪政转轨,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福祉,而且也是世界和平的保障。 (博讯boxun.com)

摘自《博讯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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