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可能有违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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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29日讯】
特首一手泡制的高官问责制,可能违反《基本法》,触发高级公务员控告港府。《基本法》规定,回归后,公务员原有的晋升机会不变,不过,在问责制下,公务员职级由原来最高的首长第十级降至第八级,年薪减少超过卅六万港元,官阶连降两级,阻碍公务员晋升机会。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认为,在问责制下,公务员要做到首长第八级以上,便须脱离公务员体系,若他原本还有十年才届退休年龄,但加入问责制下,他的任期不会超逾委任他的特首的任期,可见其聘用条件已改变,与基本法的内容有出入。

吴霭仪及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张文光都认为,问责制把行政会议变成特首内阁,与现时行政会议角色不符。

问责制下行政会议对通过新政无制衡力
就政府的文件解释问责制下的行政会议与现时行政会议并无分别,指《基本法》订明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无规定成员人数及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及社会人士的比例,只规定由特首决定委任事宜,故各类成员的平衡问题应由特首决定,吴霭仪反驳,从整体理解,行政会议有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作用,若由特首委任的主要官员成为行政会议成员,又怎会不通过特首政策。

《基本法》第一百○三条订明,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员的招聘等制度,皆予以保留。

针对疑问责制违反基本法问题,律政司梁爱诗上周五 (26/4) 给立法会的文件中回应,该条文没有阻碍政府发展和改善公务人员体制,只要体制变更是为政府“良好管治”便可。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一条订明主要官员是公务人员,过去以合约形式在外聘请人才加入政府工作,亦被视为公务员,故公务人员实指公务员,问责制欲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用人才出任主要官员,可能与《基本法》公务人员规定不符。但港府文件即认为,主要官员是公务人员,不等于要用公务员条款来聘用。

现时公务员最高可晋升至首长第十级,即政务司司长一职,月薪达廿二万七千多港元。但在问责制下,三司均变成问责官员,公务员最高只可晋升至首长第八级,等同局长级,月薪只有十九万港元。换句话说,公务员的晋升机会受到阻碍,下降两级,单是月薪已相差三万多元,年薪更相差超过卅六万多元。

【大纪元时报记者李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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