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释:紧急命令未遵循程序 将有违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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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讯】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后,前总统李登辉于九月廿五日发布紧急命令,行政院再订定执行要点补充,但民进党等在野党立委七十八人质疑行政院的执行要点是否合宪,对于立法院是否有审查行政院的执行职权,也有宪法疑义,乃声请大法官释宪。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解释,肯定行政院执行紧急命令,有权制定补充规定,但此一补充规定应送立法院审查,才符合宪政秩序。以后紧急命令若不遵循大法官解释的程序,将有违宪之虞。

据中时电子报四日报导,九二一大地震后,前总统李登辉发布紧急命令,行政院再订定执行要点补充,但行政院执行紧急命令程序,在立法院爆发是否违宪之争议。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解释,肯定行政院执行紧急命令,有权制定补充规定。不过,此一补充规定应送立法院审查,才符合宪政秩序。至于“九二一”的行政院补充规定发布执行程序,虽然不合前述宪政意旨,但却是发生在本解释公布之前,因现行法制规范未臻明确,并无违宪问题。

司法院秘书长杨仁寿表示,本件释字第五四三号解释虽未宣告违宪,但已属于警告性解释,较之以往,总统的紧急命令权,有了更详细的规范,及更明确的限制。以后紧急命令若不遵循大法官解释的程序,将有违宪之虞。

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台湾遭遇罕见的大地震,当时的总统李登辉于九月廿五日发布紧急命令。行政院为了执行紧急命令,特别制定执行要点,以“察知”方式函送立法院。立法院决议:准予备查,不交付审查。民进党等在野党立委七十八人质疑行政院的执行要点是否合宪,对于立法院是否有审查行政院的执行职权,也有宪法疑义,乃声请大法官释宪。

大法官解释首先肯定:紧急命令原则上不可以再授权行政机关作补充规定,只有在细节性、技术性事项有欠缺时,才可以例外地允许执行机关以命令补充。

在解释理由中,大法官详叙行政机关制定执行补充规定的三项宪政程序要件。其一,应在紧急命令中明文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补充规定。其二,立法院完成追认程序后,再行发布补充规定。其三,补充规定应依行政命令的审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审查。

有关立法院追认紧急命令及审查补充规定,解释文也作明确规范与限制。

解释文指出,立法院对于紧急命令行使追认权时,仅可以针对是否适当作决议,不能径行变更紧急命令的内容。如果认定部分内容适当,部分不当,立法院可以只追认部分紧急命令。

至于立法院审查行政院的补充规定,杨仁寿阐明解释意旨时说,既然是属于审查性质,当然是可以径行变更补充内容了。

有关补充命令的效力问题,解释文明示,应随着紧急命令的有效期限届满而失效。杨仁寿表示,“九二一”紧急命令的期限是八十八年九月廿五日至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前后只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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