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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院通过人权会职权行使法草案 赋予调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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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9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监察院院会8日通过“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明定人权会应依正当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则处理案件,并得要求政府机关、私法人或私人团体协助配合调查。会中也通过《监察法》第26条修正草案,赋予调查报告法源依据,且如涉人权保障得适度公开。

有关人权会职权行使的法源,监院第五届委员以修正《监察法》的方式,新增第五章之一,并于5月12日将“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不过,考量未来将有修宪废除考、监2院的可能,甫于8月1日上任的第六届监委认为,为保障人权会职权不受影响,应将人权会职权行使法源与《监察法》脱钩,因此决议撤回前案,另立新法。

监院8日发布新闻稿指出,为落实《宪法》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建立普世人权价值及规范,并与国际人权接轨,因此提出“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使人权会有完整的法源可遵循,并达成联合国“巴黎原则”揭示国家人权机构保障及促进人权之目的。

就内容而言,“人权会职权行使法”草案中共有13条文,明定人权会应依正当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则处理案件,并规定处理陈情案必要时得进行调解;而进行案件调查、访查或系统性的国家询查时,得要求政府机关、私法人或私人团体协助配合;若各级政府机关涉及人权侵害事项,必要时得协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济、声请参加诉讼。

此外,院会中也通过《监察法》第26条修正草案,明定监院调查权的行使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则,也规定调查结束后除了报请结案外,应提出调查报告,赋予调查报告具法律位阶的法源依据。此外,将现行有关调查人员不得对外宣泄的规定增订但书,使与公共利益或人权保障有关者得例外公开,保障人民知的权利。

至于新法与撤回的草案有何不同,人权会副主委高涌诚8日指出,最大的差异在于新法明定“人权会处理案件应依正当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则”。而人权会处理的案件性质较属软性,新法草案中的“访查”、“国家巡查”是参照纽、澳人权会的建议,针对国家系统性人权侵害问题,需要进行更大规模的巡查,并将私人骚扰降到最低。

此外,高涌诚也提到,虽然10位人权委员的背景多元,但一定会有不足之处,为促进多元思考,因此依《人权会组织法》规定,在这次院会中通过“人权会咨询顾问遴聘办法”。草案将于9月中旬立法院开议前函送审议。◇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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