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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个人逃漏税逾1千万最高罚1亿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修正《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增订逃漏税达一定金额者,最高可处1亿元以下罚金。(Getty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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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11月30日三读通过《税捐稽征法》修正条文,以及三读修正《公职人员选罢法》、《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将逃漏税的罚金从现行新台币6万元以下,提高到1千万元以下,并增订逃漏税达一定金额者,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逃漏税加重罚则

三读通过条文加重逃漏税罚则,包括由6万元以下罚金修正为1千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个人逃漏税达1千万元以上、营利事业漏税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加重处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这次修法还新增检举奖金核发、标准及领取资格限制,以划一检举逃漏税核发检举奖金相关规定,避免争议;明定检举奖金以每案罚锾20%、最高限额480万元为限,但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及参与逃漏税捐或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不得领取检举奖金。

另外,现行《税捐稽征法》规定,溢缴税款在缴纳5年后就不能申请退还;这次三读条文,将时限延长为10年。同时增订,因可归责于政府机关错误导致溢缴税款者,退税请求权年限为15年。

此次三读条文也调降滞纳金加征率,由“每逾2日”修正为“每逾3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总加征率由15%降为10%,以确保税收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

立院三读 落实检察机关名称去法院化

由于检察机关与法院间无隶属关系,立法院三读修正《公职人员选罢法》第115条、《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100条文,将条文中的“最高法院检察署”修正为“最高检察署”,地方法院检察署则改称为地方检察署。

时代力量党团提案,检察机关对应法院独立行使犯罪侦查及诉追职权,与法院间并无隶属关系;为避免检察机关隶属法院之误解,并符合审检分隶原则,由于检察机关名称仍维持未“去法院化”,易产生检察机关隶属法院之误解,因此提出相关修正案。

国民党立委万美玲等23人,则提案修正《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100条文,将条文中最高法院检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组织法》第114条之2条文冲突;经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立法院院会11月30日三读修正通过。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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