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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强制采验毒犯尿液 宪法法庭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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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10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陈姓男子2012年因吸毒被逮,当时警方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规定,以侵入性方式强行采集陈男尿液,后来新北地院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4日指出,该规定中关于采取尿液部分,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等,最迟在宣告2年后失效。

宪法法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有关强制采尿规定,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抵触《宪法》第22条保障资讯隐私权及免于身心受伤害之身体权之意旨,应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最迟在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但在本判决公告前,已依规定采取尿液而尚未终结的各种案件,仍依现行规定办理。

宪法法庭谕知,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依判决意旨修法;修法完成前,依规定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取尿液,应报请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始得为之;情况急迫时,可依规定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取尿液,并应于采尿后24小时内陈报该管检察官许可;检察官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3日内撤销。

对此,刑事局表示,警政署已即时通报各警察机关遵循办理,后续亦协助司法院办理修法作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规定:“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之必要,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采取其指纹、掌纹、脚印,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唾液、尿液、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并得采取之。”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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