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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刑事诉讼法 完善保安处分程序权

立法院11月15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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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11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11月15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是针对保安处分之裁判,区分性质,分别明定其应践行之法律程序。司法院刑事厅厅长李釱任表示,司法院将进行教育训练课程及改善软硬体设施,提升保安处分执行成效。

重点如下。第一,依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度,区分为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保安处分(例如许可延长监护、施以强制治疗、撤销保护管束执行原处分等)及非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保安处分(例如免除处分之执行、停止强制治疗、付保护管束、因执行保安处分而免其刑之执行等)。

第二,检察官声请时,应以声请书叙明理由及证据,并以缮本通知受处分人。法院审查时,认为声请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应准许而无法补正者,或声请无理由者,均应以裁定驳回之,但欠缺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命补正;认为声请有理由者,应以裁定准许之。

第三,检察官除释明正当事由外,其声请应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够充分审慎裁定,受处分人有足够时间答辩。第四,受处分人如因身心障碍,致无法为完全陈述时,或法院认有必要时,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并得陈明辅佐人。

第五,受处分人之辩护人得检阅检察官声请而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以及受处分人亦享有卷证资讯获知权,若有事实足认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隐私或业务秘密之虞,或损及受处分人与医护等人员之信赖关系,而有妨害后续医疗之虞者,得限制受处分人阅览范围,及提供救济之权。并明文规范任何持有前述卷证之人,均不得就其内容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

第六,规定就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之裁定程序,应传唤受处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给予陈述意见机会。第七,明定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后,或法院裁判时未并宣告保安处分,检察官如认有单独宣告保安处分之必要而声请法院裁定时,依其性质分别准用之程序保障规定。

第八,检察官声请停止强制治疗,或受处分人对检察官继续指挥执行声明异议时,或法院认有必要时,法院得准用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审查程序,而在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亦得由法院根据个案状况,法院于裁定前给予受处分人、辩护人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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