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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防大股东干政 最重可限期处分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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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4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金控及银行大股东皮绷紧了!金管会27日预告修正《金控法》及《银行法》部分条文,将强化股权透明化、增订大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的监理措施,以及订定负责人究责机制等三大重点,除了最重可处新台币5,000万元罚锾,未来依个案甚至能要求处分家族持股,也可令董事停职,草案预计于今年9月送立法院审查。

金管会银行局长庄琇媛表示,近年金管会透过日常监理或金融检查发现,国内金控公司或银行有控制能力的股东,涉及不当方式干预决策、妨碍经营的情形,但目前金管会裁罚手段,仅能以排除危险为由,解职现任在职的负责人,法源上仍须进一步明定与建立对大股东的问责及究责机制。

庄琇媛指出,首先是针对股东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未经核准而持有股份、申报及申请核准内容有虚伪不实或隐匿,以及核准持有股份后有不适格条件的四大情况。

主管机关除了处以罚锾外,股东持股超过5%部分,可限制全部或一部分表决权行使,或限期要求处分、停止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权。

庄琇媛说,第二是增订大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的监理措施,大股东对金控或银行具控制能力,且未担任负责人职务,也不得有不当干预金融机构决策的情形,明定主管机关可采取罚锾及限制当选或推派代表等。

至于负责人究责机制,公司因违反《金控法》或《银行法》规定而受处罚者,主管机关得处以罚锾、调降月薪、停止其职务执行或解除其职务。金管会明定自停止职务日起,最高1年内或解除职务日起最高5年内,不能在相关金融机构从事职务。

媒体追问大股东干政,是否有可能导致家族持股被出清?对此,庄琇媛表示,从过去案例中,主要是希望大股东再公开市场进行处分,避免左手换右手的情况,是否影响家族持股须依个案处理,看是否降低持股至5%以下,金管会后续也会观察释股对象的适格性。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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