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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食品广告加重罚 最高可加权乘3倍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赖玟茹/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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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1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考量食品广告违规情形随广告时间逐渐增加,加上代言人的推波助澜,更易使民众陷入错误的判断,食药署1月31日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即日起,电视违规食品广告“初犯即适用所有加权裁罚”。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食药署提供)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食药署提供)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食药署提供)

卫福部31日举行记者会,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

现行食品广告涉及疗效、广告不实的处理原则,除“按次提高基本罚锾额度(A)”外,并依“违规行为故意性(B)”、“违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参考(D)”等四个面向,加权计算裁罚金额。

食药署企划及科技管理组长许朝凯表示,本次修正重点“违害程度(C)”部分,新增列举两项广告违规情形,一为全国性电视频道或购物频道播送,播送总时间60秒以上;二为聘请专业人士(机构)或知名公众人物荐证或代言;内容刊播产品使用前后比较图、人体器官组织示意图或夸张科学数据。

许朝凯表示,若符合所列情状罚锾最高可加权乘以3倍,日后,针对有前述情节的违规业者,广告夸大不实者,初次可处12万元(A x B x C x D =4 x 1 x 3 x 1=12);广告涉及医疗效能者,初次即可处180万元(A x B x C x D =60 x 1 x 3 x 1=180)。

许朝凯举例个案,保健产品“专利健股复方”,去年4月遭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60万元,若依新的处理原则计算,除原先的违规情节(退化性关节炎、自体增生750亿个造骨母细胞等)涉及医疗效能外,若经加权电视广告播送时间超过60秒、邀请专家名人代言等加权金额,未来将可裁罚180万元。

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食品广告涉及夸大不实易生误解,将裁处新台币4至400万元;涉及疗效处以60至500万元。◇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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