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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资诈骗500万 台东男提供账户没获利也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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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4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东报导)台东一名苏姓男子遭诈骗集团带到宜兰罗东某银行开户,他将存折、提款卡、网银账号密码当场交给对方;另名叶姓男子误信假投资诈欺话术,汇款新台币500万元至苏男账户后惊觉有异,提告求偿。法官依帮助洗钱罪判苏男3徒刑、罚金2万元,且须如数赔偿500万元。

叶男主张,苏男明知国内诈骗集团为掩饰不法行径、隐匿不法所得,避免执法人员追究及处罚,常搜购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存、提款与转账等行为,客观上可预见取得并使用他人账户的行径,常与财产犯罪有密切关联,但他仍基于帮助诈欺取财、帮助洗钱的不确定故意,将存折、提款卡及密码、网路银行账号及密码全都交付给诈团成员。

而叶男自2022年3月14日起,遭该诈团以假投资诈欺手法蒙骗,于同年4月26日在嘉义某银行临柜汇款500万元至苏男账户,事后才惊觉受骗,因此请求苏男赔偿500万元。

苏男向检方坦承犯行,但辩称他是看到贷款广告,被诈团带往宜兰罗东某银行开户,他把账户交给对方后,被载回民宿限制行动,后续又换了3、4个地点,最后他自行逃跑搭火车回台东,但他没有报警,也没有拿到贷款的3万元。

台东地院审酌,诈欺集团对叶男实施诈骗,使叶男县于错误而汇款500万元至苏男账户,再由诈团提领转出,以隐匿特定犯罪所得,认定苏男涉犯帮助诈欺取财、帮助洗钱罪等罪,由于因同一行为触犯多罪,从重以帮助洗钱罪论处;考量他坦承犯行,但答应赔偿被害人却无故缺席调解会,且有妨害性自主、毒品等前科,因此判刑3个月,并科罚金2万元。

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苏男因此获取任何不法利益,因此无从没收犯罪所得。但在民事部分,法官认为,因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又民事上所谓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所有加害人都须对侵害权利的行为负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他须与诈团成员连带赔偿500万元。◇

责任编辑:筱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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