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罪法院判 河北一农民企业家被整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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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月15日讯】这是一起被律师称为案情非常简单的案件,却10年未平。

从表面看,因此案受到严重损害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农民合伙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姚青山,他被抓了放,放了又抓,1995年1月被县法院一审判刑7年;1995年6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另一个是原秦皇岛市卢龙县的法院院长贾庭润,他坚持认为此案被告无罪,被免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

但是在此案背后,一个固定资产达1600多万元的企业,成了破铜烂铁;几百名企业职工失去了工作。姚青山饱受牢狱之灾,双腿瘫痪,上千万的资产灰飞烟灭。

“县里对我采取行动,是早有预谋的。”

1993年9月2日,卢龙县检察院将卢龙县永平联合社经理姚青山拘留,理由是“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3天后释放了姚青山;就在释放的当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后,他被解除收审;可在解除收审的当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变成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0天后,他被正式逮捕。

几出几进,罪名不断变换。姚青山说:“我都知道是为了什么,县里对我采取行动,是早有预谋的。”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姚青山占三分之一股份的永平联合社曾经是县里最大的企业,鼎盛时总资产曾达到2000余万元,下属5个企业,有16部车的车队,986个工人,工厂占地30余亩。这是一个由32户农民投资,而在当时的环境下登记为“集体”的企业,俗称“红帽子”。

当时县里想将永平联合社拿到县里,给姚青山一个位置,姚青山不同意。姚青山认为,这是我们32户农民的合伙企业,为什么要拿到县里?

1992年9月,县里派审计组进驻永平联合社进行审计,强令企业停止一切经济活动,并查封了企业,给企业贴了封条。

同年12月,审计组撤离,封条却没有撕下来。永平联合社从此停产瘫痪。“审计没搞到东西,县里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姚青山说

1993年6月,县里召开关于永平联合社承包会议,会上传达了县领导指示,要把永平联合社对外承包,承包费一年15万。姚青山“不识时务”,生气地在会上提出了自己的三条意见:

第一、永平联合社是32户农民联办的私营企业,没有县、镇、村的一分钱投资,县里没有权力把企业承包出去。

第二、15万元承包费太低,企业年折旧费就是100多万,承包费连折旧费都不够。

第三、以这么低的价钱承包出去,是不是有人在这里得了好处?

就这样,他再次惹恼了县领导。见胳膊扭不过大腿,32户农民股东中有29户很快就退了股,只剩了姚青山、李伯明和赵耀明三户农民股东,姚青山个人的股份占到80%以上。

姚青山觉得自己是个农民,踏踏实实办企业没有错,县领导不会把他怎么样。

姚青山说,我支我自己的钱,何罪之有?

1993年9月2日,在承包会召开之后三个月,卢龙县检察院即以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将姚青山刑事拘留。又于10月5日将其逮捕。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姚青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1989年,因业务需要,用联合社资金购买6台电视机卖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收款1.3万元未交财务入账。

1990至1991年期间,三次打白条从联合社支出1.5万余元,用于个人购房和缴纳个人财产保险费用。

对此,姚青山辩解说:“卖电视机的1.3万元,有4400元和副经理商量给职工宿舍买录放机了,有发票为证。8600元交财务科入了小金库,有会计作证。至于说我支出1.5万元,那是我在企业账上存的工资奖金,我支出1.5万多元,还剩一万多元呢,我支我自己的钱,何罪之有?“永平联合社是个合伙企业,我仅仅是个农民,我们的企业不隶属于任何一级,只属于我们32户股东大会和由此产生的董事会,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根本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在此案中,所有县、市两级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都无一例外地写着,姚青山的身份是农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集体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在姚青山的案卷中,有几份证明材料,他们分别证明永平联合社属姚青山等人的私人企业,村办集体未予投资;姚青山采用个人不领工资、奖金和个人垫资等方式,在企业有存款35190元,姚青山用于个人使用的15910元,在财务上记载为个人往来账,因此,姚使用的是个人款项而不是侵吞公共财产;6台电视机转卖后收回现金4400多元,由厂里买了录放机供本厂单身职工集体使用,全厂多人可证实这一事实。

姚青山说:“一千多万元的企业,我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业务提成就有21万,我从来没领过,人家给我的回扣31万,我也给退回去了,我犯不上要那两万多块钱。”

在检察院指控姚青山的犯罪事实中,除贪污、挪用公款外,还有一条是非法拘禁罪。而这,竟是在卢龙县检察院1993年把姚青山抓起来后,从两年前的一般纠纷中找到的一起民事纠纷。

就在姚青山刚刚被拘留的当天,县里对永平联合社还采取了另外一个步骤。1993年9月2日,在卢龙县乡镇企业局开了这样一个会,会上又传达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县农业银行向县法院写出申请,由县法院裁定永平联合社破产还债。

姚青山说:“当时企业资产是1600多万元,欠银行贷款连本带息500万元,根本不是资不抵债。他们把我抓起来之后核算企业资产时,落下100多项不作价。后来开债权人会议,又虚报债权70多万,他们用低作价、落项的方式,将企业资产价值降低,搞成假破产,又挥霍、浪费、变卖资产,活活把一个好企业给糟蹋了。”

原县法院院长说:“我难以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1994年3月,县法院经济庭和刑庭分别向院长贾庭润汇报永平联合社破产案和姚青山“贪污、挪用公款”案。贾庭润发现有些不对劲,尤其当他看到姚青山的4万多元没有报销的发票时,感到问题严重。他说:“我当时一看坏了,这案判不了,这人没罪呀,这明明是无罪证据,检察院怎么能退回去呢?你说他贪污、挪用二万八,可这没报销的发票就是4万多,减去两万多还剩一万多呢,那他贪污挪用的款项在哪儿呢?”

他立即亲自调阅姚青山案的卷宗,又重新了解永平联合社破产案,认为宣告破产和定罪都是不妥当的。

在采访中,贾庭润说:“那年我49岁了,法院院长干不了太长时间,如果把这起冤案判了,我任职期间就再也翻不过来了。我干了这么多年院长,哪能这么干!这不得让人戳脊梁骨吗!”

接受记者采访时,贾庭润带着很多记事本。他说,这是他多年的习惯,将每天领导交待的和自己做的工作记录下来,以便将来查证。说着,他拿出一本念起来:

1994年3月15日,一位县领导打电话到我家,问我是不是认为姚青山无罪。我说,这个案件要判姚青山有罪很困难。这位领导在电话里不高兴:你什么态度,怎么这样认识问题?我说,我有审判委员会,每个人举手都要负责任的。

4月12日,我向县里一位领导口头汇报姚青山、于清林两案案情(于清林一案已于1999年5月4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无罪。记者注),说不能判罪,二被告都被押了7个月了,姚青山又患病,应该改变强制措施。他回答:两案是三位书记在碰头会上决定逮捕的,不能放人,一定要判罪。

1994年3月28日,法院向县委县政府写有书面报告,汇报永平联合社破产问题,表示法院难以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5月20日,县主要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指示我必须把永平联合社破产案加速办理,办成债权人为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造永平联合社。

6月2日,县领导带我去中院汇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经济庭庭长指出:一、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姚青山。记者注)必须参加债权人大会,不参加是违法的;二、永平联合社按破产财产不好处理;三、债权人变为股权人,重组企业不是法院的职责。破产应慎重,应当对企业进行扶持,建议不走破产这一步。

6月30日,全县召开党员表彰大会,县领导在会上说:法院院长对姚青山、于清林两案判罪设置阻力,对破产案件拖着不办,又放了大贪污犯姚青山,我要给他严厉的党纪处分。

7月,在县人大召开例会前,这位县领导让我写辞职报告,遭到了我的拒绝。

8月3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找我谈话,说市委决定免去我的法院院长职务。

8月12日,县领导再次在县委扩大会议上说:对姚、于两案制造阻力的人要给予严厉的党纪处分。8月19日,在县委书记办公室,组织部长宣读了市委对我的免职决定,8月23日,新院长到任,我被撵出法院。

姚青山说:“我一直到现在还‘超期服刑’呢”

就在贾庭润与领导就此案交涉期间,卢龙县领导让永平联合社破产的行动并没有停止,破产清算小组未通知企业法人代表和股东董事会,在没有一位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变卖永平联合社的资产。更让姚青山没有想到的是,在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市里便召开重点案件通报会,将他的案子作为经济犯罪重大案件通报,秦皇岛日报在第二天头版头条的位置,把他作为经济犯罪分子曝光。他这才明白,企业这回是真的垮了,十几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了。他昏迷了两天。

姚青山因患病住进县医院治疗,当他再次回到看守所时,左上肢和下肢已不能动了,生活不能自理。经河北省第二医院检查为脊髓振荡、脊髓蛛网膜粘连、脊髓病变。

为了抓回姚青山于法有据,县检察院曾多次传唤姚的担保人张福全,不准他继续当保人,县领导也找张福全谈话,有时谈到凌晨两点才让回家,告诉他如果再给姚青山当担保人,就要给他党纪处分。这样,村党支部书记张福全答应不当姚的担保人。没有了保人,抓回姚青山便成为合法。

在卢龙县,姚青山拍着自己没有知觉的腿说:“在看守所时我还只是一边不能动,被抓回来后,停止一切治疗,精神压力大,生活条件也差,结果两条腿都不能动了。出去上厕所都要几个犯人用褥子兜着去,直到1995年被判决,我一直在里面躺着。

姚青山苦笑:“判决书上根本没写从哪天开始服刑,我现在也没接到刑满通知书,我一直到现在还‘超期服刑’呢。一天不给我宣布,我思想上就有一天的压力,造成我巨大的痛苦。”

脱明忠律师说:“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后再找证据。”

为姚青山做无罪辩护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脱明忠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姚青山的案件并不复杂,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姚青山是个农民,他是农民合伙办的企业总经理,他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他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构成贪污罪。

“退一万步讲,他即便是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他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他为企业日常支出有4万多元票据没有报销,企业还欠他个人的款,他从企业支款走的是个人往来账,企业财务记得清清楚楚,财务人员都能证明,为什么要坚持定罪呢?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后再找证据。所以才有抓了放,放了又抓,再放再抓的荒唐事!”

2002年12月23日,卢龙县法院裁定如下:维持本院(1994)卢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脱明忠气愤地说:“这次中级法院撤销原裁定和原判决发回重审,是发回到卢龙县法院,重审是对原有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案件没有退回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却再次进行侦查取证,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在什么情况下,对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的。”

企业已经被县里违法宣布破产了,连企业资产也被清算小组变卖了。而如今,卢龙县法院竟以“工商局未对注册登记予以变更”为由,仍坚持永平联合社为“集体企业”;姚青山手里4万多元未报销发票的证据,也不予采信,这是为什么呢?

姚青山已再次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等待着他的终审判决会是什么呢?

转自《中国青年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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