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公司行表决权 陈敏薰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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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丽珠╱台北报导〕针对立委质疑开发金控董事长陈敏薰运作以子公司的股权支持其继续担任董事长一事,台湾财政部长林全表示,金控子公司以持有母公司股权行使表决权是不恰当、也不适合,金控负责人让子公司行使表决权,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其他股东可能提出法律诉讼,届时,负责人必须自己承担风险。

林全并强调,为免争议,财政部短期内将以道德劝说进行规劝,长期则修正金控法,对子公司握有母公司股权部分,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

亲民党立委李桐豪昨日质疑,开发金控董事长陈敏薰个人加上过去刘泰英派的股东,持有开发金股份比率不到0.2%,却在改选前这段期间运作开发金子公司交叉持股所掌握的7.07%股份,企图续任开发金董事长职位,建议财政部掌握的官股应在董监事改选时表示意见,不可让子公司持股部分握有投票权。

林全表示,有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的问题,依公司法规定,民国90年以后,交叉持股是不具表决权,金控法则给予3年缓冲期,金控子公司掌握的股权是否具有表决权,法律上的确有模糊空间存在。

林全指出,以公司治理原则来看,倘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具有表决权,负责人将会加以运用,将不符合公司治理的原则,然而,过去一段时间,部分金控改选时,确实有子公司行使表决权,此一部分虽是不恰当、不适合,但法律没有限制。

林全说,近1个月来已请金融局、证期会进行法律上的研议,也与经济部沟通,倘若修改公司法,则兹事体大,复杂度也高,若修改金控法则较容易,并在1个星期前初步决议,将检讨现行金控法,在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处于未处分的缓冲期内,仅可以领取有关股利,特别是表决权应该被限制,才符合公司治理。

不过,林全认为,修改金控法的原则已定,明年董监事改选却无法完成修法程序,短期的作法仅能进行道德劝说,表达财政部不鼓励子公司行使表决权,而一旦金控公司负责人要求子公司行使表决权,可能会引起法律争议,届时必须自己承担风险。

林全说,一旦其他股东提出法律诉讼,财政部不会帮忙作解释,将由法院裁定,主要是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到底代表谁的股权,具有争议,倘若负责人掌握经营权后,要求子公司行使表决权,将会伤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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